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和適用_挪用公款多少會構成犯罪?
特邀律師
首先,應當區別“多次挪用公款不還”中的“多次”“與反復挪用”的概念。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該條規定的是多次挪用不還的數額認定方式,即每一次挪用侵害的是不同筆的公款,而反復挪用公款的行為是指,對同一筆公款,每一次挪用后均歸還,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顯然小于前一種行為。 其次,挪用公款是典型的數額犯,挪用數額的大小直接影響定罪與量刑。如果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不還,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或者一般活動,直接累計每一次挪用的數額來認定挪用公款的總數額,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對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權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因此對犯罪數額的認定顯然應當從對公款占有、使用、收益的實際數額來計算,不能簡單累加每次挪用公款的數額,應結合法律規定與挪用公款不同使用方式、是否歸還、歸還時間長短等因素加以綜合考慮。如果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此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其實際占用的公款也只是最后未能歸還的部分。如果簡單的將每次挪用數額相加,甚至會出現認定的挪用總額已經超過公款數額本身的情況,這樣認定顯然會導致量刑過重。 第三,可以將反復挪用的行為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量刑,以達到罪行相適應。挪用公款罪解釋的第三條規定了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中包括“多次挪用公款”,行為人反復挪用公款體現了其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理應處以較重的刑罰。同時,這種解釋也是符合立法者在設立挪用公款罪時候所考量的刑事政策的,公款的每一種使用方法使得公款所處的風險不同,該風險與公款實際上被如何處理相關聯。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法律適用,一直是司法實踐中認定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較為棘手的一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為進一步加強對該條款的理解和適應,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訂頒布了《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98年解釋),第三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一般以五千作起點 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一般以一萬到三萬做起點 挪用公款歸個人作其他用途使用的必須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 用于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的不受“三個月未還”的要件限制 挪用救援款物、救災、搶險等特定款歸個人用的從重處罰 刑法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您好,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符合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就可以立案了立案后不會立即被判刑立案后,檢察院會先進行偵查,偵查完畢如果符合提起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之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才會依據《刑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決具體量刑標準是這個樣的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