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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申請查閱賬冊_公司小股東如何查賬?

股東申請查閱賬冊_公司小股東如何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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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權查看公司帳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

股東有權查看公司帳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答:股東可以要求查閱,說明目的即可。

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公司法(2013)》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附:

最高法院公司法案例之二十一:當股東行使知情權時,可以查閱會計憑證嗎?

2016-07-02 邵興全 博 士

案例名稱:李淑君等訴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8期

一、法律依據

《公司法》原第三十四條,現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二、案例解讀: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重要基礎。賬簿查閱權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一般情況下,許多股東完成出資以后,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而是委托董事會及經理階層進行運作。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及經理階層所擁有的利益可能與股東的利益產生沖突,從而產生代理成本,特別是大股東又擔任管理層的情況下,這種對小股東利益的侵害更容易發生。如何避免二者之間高昂的代理成本,公司法為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設計了一系列的制度。而股東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權,就是其中之一,這也是股東對管理層發揮監督作用的前提條件。因此,股東知情權設置的主要目的解決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管理層,降低代理成本,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關系圖:

四、案情介紹:

原告: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

被告: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德公司)

原告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因與被告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德公司)發生股東知情權糾紛,向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情況

原告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訴稱:四人為被告佳德公司合法股東。因佳德公司在經營形勢大好的情況下卻拖欠大量債務,四人作為股東對佳德公司情況無法知悉,故依法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了解公司的實際情況,但佳德公司對此卻非法阻撓,嚴重侵犯了四人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四人對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權,查閱、復制佳德公司的會計賬簿、議事錄、契約書、通信、納稅申報書等(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所有公司資料。

被告佳德公司辯稱:佳德公司從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但鑒于四原告具有不正當目的,請求駁回其要求查閱、復制佳德公司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被告佳德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10月15日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截至2004年8月7日止,該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為:施允生460萬元、王國興250萬元、張育林160萬元、孫杰65萬元、吳湘 65萬元。2007年9月7日,張育林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淑君。

2009年4月8日,四原告向被告佳德公司遞交申請書,稱“申請人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作為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現狀一無所知。公司經營至今沒有發過一次紅利,并對外拖欠大量債務,使四申請人的股東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四申請人為了解公司實際情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依法行使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現四申請人準備于2009年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所有資料(含公司所有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契約、通信、傳票、通知等),特對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望公司準備好所有資料,以書面形式答復四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江蘇聯創偉業律師事務所方昉律師。申請人:王國興、孫杰、吳湘、張育林(代)”。

2009年4月20日,被告佳德公司函復四原告:“本公司已于2009年4月8日收到……《申請書》以及《授權委托書》。對于《申請書》以及《授權委托書》中所述事項,因涉及較多法律問題,我公司已授權委托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王凡律師、萬巍律師,代表我公司依法予以處理。請你直接與王凡、萬巍律師聯系。”

 

被告佳德公司復函之前,2009年4月 14日,四原告訴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訴求。同日,法院受理該案。2009年4月27日,法院向佳德公司送達應訴材料。

另查明:被告佳德公司和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于 2005年5月26日簽訂《宿遷市“頤景華庭”住宅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廣廈公司派駐管理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張育林。 2009年2月18日,廣廈公司以佳德公司拖欠其19 954 940.05元工程款為由,向宿遷仲裁委員會提請裁決。

本案一審爭議的爭議焦點是:

一、四原告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是否有法律依據。

二、四原告要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賬簿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

一審法院認為: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因此,除會計賬簿及用于制作會計賬簿的相關原始憑證之外,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出法律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對超出范圍的部分不予審理。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該條規定明確股東對公司會計賬簿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僅為查閱,且不能有不正當目的。但被告佳德公司原股東張育林現為“頤景華庭”工程承包人廣廈公司派駐管理工程的項目經理,因佳德公司和廣廈公司之間涉及巨額工程款的仲裁案件未決,與佳德公司之間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申請書和四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及授權委托書上均有張育林簽字,四原告對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證明張育林與本案知情權糾紛的發動具有直接的關聯性,也證明四原告在訴訟前后與張育林之間一直保持密切交往,其提起知情權訴訟程序不能排除受人利用,為公司的重大利害關系人刺探公司秘密,進而圖謀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利益的重大嫌疑。

固然股東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其正當權利,然而一方面從被告佳德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來看,四原告聲稱“對公司經營現狀一無所知”顯然不屬實;另一方面,即便四原告查閱會計賬簿具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正當目的,但同時四原告的查閱很可能具有放任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而目前正在審理的佳德公司的仲裁案件,標的額巨大,對比四股東的知情權,在二者發生沖突時,兩者相害取其輕,應優先保護公司的權益。四原告可以在仲裁案件結案后或者在證明已經排除查閱會計賬簿與張育林的關聯性之后,再行主張自己對會計賬簿的知情權。

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還規定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的前置程序,即股東必須有證據證明公司在其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后,公司明確拒絕其查詢會計賬簿,或在法定的期間內(15日)未予答復,方能提起知情權訴訟。具體到本案而言,四原告在2009年4月8日遞交公司的《申請書》中稱“四申請人準備于2009年4月23日前”至公司行使知情權,但2009年 4月14日四原告即至法院起訴,期間僅六天時間,因此,四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前置要件。

綜上所述,四原告要求行使知情權不僅超出法定范圍,且其關于查閱會計賬簿的起訴違反法定前置程序,同時被告佳德公司有合理根據表明四原告行使該權利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對四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的訴訟請求。

二審情況

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四上訴人依法查閱或復制被上訴人佳德公司的所有資料(含公司所有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契約、通信、傳票、通知等)。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一審判決認定四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超出法律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是錯誤的。1.一審法院沒有明確“相關原始憑證”的具體內容。2.會計賬簿必須全面、真實、客觀、合法,才能真實反映公司資產經營狀況。股東行使知情權不是只知道一個數額,而是要知道這些數額的真實性。因此上訴人請求查閱公司的全部資料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第二,一審判決認定四上訴人提起知情權訴訟具有不正當目的及可能存在放任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無合法合理根據。1.被上訴人佳德公司對外拖欠巨額債務,房產銷售巨額資金不知去向,從未分過紅利,股東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等等,上訴人對此存在懷疑并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目的完全正當。2.一審判決僅通過張育林在申請書及授權委托書上簽名、而張育林是廣廈公司項目經理、廣廈公司和佳德公司正在進行關于工程款的仲裁,就認定四上訴人具有不正當目的或可能具有放任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只是法官的主觀臆想,不能成為剝奪股東最基本權利的理由。3.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說明,因李淑君不能及時趕回南京,故臨時緊急委托張育林代其簽署相關文件,對張育林簽名一事做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釋。李淑君雖委托他人簽字,但行使知情權的主體只能是其個人。且張育林只是受李淑君一人委托,并不是四上訴人共同委托,一審也沒有證據證明四上訴人和張育林有緊密聯系。4.廣廈公司和佳德公司目前雖是利益沖突方,但不存在競爭關系。工程款是依據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資料,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計決算的,四上訴人行使知情權而需要查閱的公司資料即使泄露出去也不可能使得施工方因此多獲取利益。5.一審判決認定四上訴人可以在仲裁案件結案后或者在證明已經排除查閱會計賬簿與張育林的關聯性之后再行主張自己對會計賬簿的知情權。但仲裁案件結案是不確定的概念,一審判決也沒有明確指出與張育林關聯性指的是什么。要求上訴人舉證證明排除以上關聯性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和張育林有關聯性且會損害公司利益。6.一審判決通過工商登記資料認定上訴人對公司經營狀況知悉,從而成為剝奪上訴人知情權的理由之一。但工商登記資料是公司對社會公眾應盡的披露義務,不能以此認定股東知悉公司的經營狀況。

第三,一審法院把訴訟前置程序和公司法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內部程序混為一談。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是股東在公司內部行使知情權要經過的程序和期限。“十五天”是規定公司對股東應當履行答復義務的期限。被上訴人佳德公司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之日已經超過十五天沒有做出任何答復,依照一審法院的說法,是否要上訴人撤訴再行起訴。如是訴訟前置程序,則在立案階段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審判階段也應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而不是作出實體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

被上訴人佳德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理由是:

第一,關于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一審判決認定正確。本案中,不論四上訴人申請書所要求查閱、復制的內容還是民事起訴狀所訴請查閱、復制的內容和范圍均不符合法律規定。1.申請書及訴狀中均有張育林簽名,而張育林早已不是公司股東,無權行使知情權。2.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復制的資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可以復制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也未規定可以查閱并復制“契約、通信、傳票、通知”以及“議事錄、契約書、通信、納稅申報書”等公司“所有資料”。3.四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聲稱要查閱、復制的是“會計原始憑證”,而不是所謂其他憑證。據此,一審判決認定“除會計賬簿及用于制作會計賬簿的相關原始憑證之外,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出法律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正確。4.被上訴人佳德公司已全面履行配合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法定義務,向四上訴人提交了公司重大經營事項有關的必要資料,足以說明佳德公司自成立至今有關經營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一審判決認定四上訴人行使知情權具有不正當目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四上訴人行使知情權無正當理由,被上訴人佳德公司在經營中遇到的銀行拍賣土地、房產被保全等問題均是四上訴人配合張育林不正當目的而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后果。2.張育林與廣廈公司具有一致的利益關系,與佳德公司具有對立的利益關系。張育林在四上訴人的申請書及訴狀中提出“查閱并復制佳德公司所有資料”的要求顯然是為廣廈公司服務,意在收集對佳德公司不利的證據。四上訴人在明知的情況下仍配合并放任張育林簽字、起訴,目的明顯不正當。3.四上訴人對訴狀中出現張育林簽名的解釋缺乏事實依據。知情權訴訟具有特定身份性,任何人均不得代替股東行使這一權利。4.仲裁案中,張育林方面罔顧事實,提出了超額的訴訟主張。為證明其合法性,便窮盡一切方式收集有力證據。5.佳德公司已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四上訴人具有不正當目的,則舉證責任已轉移至四上訴人。若四上訴人不能舉證排除其查閱會計賬簿與張育林的關聯性,只要仲裁案件未結案,其就不能查閱公司會計賬簿。6.佳德公司已向四上訴人提交了公司全部工商設立、變更、年檢登記文件及審計報告,全面履行了配合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法定義務。

第三,關于訴訟前置程序。1.佳德公司不存在“拒絕提供查閱”的情形,在一審中還向四上訴人提供了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重要資料。因此,四上訴人無權依據公司法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2.四上訴人在申請書中將2009年4月23日設定為佳德公司承諾的最后期限,而其起訴時尚處于其設定的承諾期限內,佳德公司 4月17日還向四上訴人發出通知書,特別提示了有關事項。據此,四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相關主張不具備法定成立要件,一審判決將其駁回并無不當。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四上訴人提起知情權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前置條件,二、四上訴人要求行使知情權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三、四上訴人主張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關于四上訴人起訴要求行使知情權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前置條件。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分為查閱權、檢查人選任請求權和質詢權。本案中,四上訴人訴請的性質為查閱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提起賬簿查閱權訴訟的前置條件是股東向公司提出了查閱的書面請求且公司拒絕提供查閱。這一前置條件設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東在其查閱權受侵犯時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也防止股東濫用訴權,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本案中,四上訴人于2009年4月8日向佳德公司提出要求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所有資料(含公司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契約、通信、傳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實際財務狀況的書面請求,雖然4月14日四上訴人至一審法院起訴時佳德公司尚未作出書面回復,但佳德公司在4月20日的復函中并未對四上訴人的申請事項予以準許,且在庭審答辯中亦明確表明拒絕四上訴人查閱、復制申請書及訴狀中所列明的各項資料。至此,四上訴人有理由認為其查閱權受到侵犯進而尋求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此時不宜再以四上訴人起訴時十五天答復期未滿而裁定駁回其起訴,而應對本案做出實體處理,以免增加當事人不必要的訟累。

第二,關于四上訴人要求行使知情權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由于股東的知情權涉及到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應適當照顧公司的利益,使雙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受有一定的限制。本案中,四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佳德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其行使知情權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實際經營現狀,顯屬其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享有的知情權。佳德公司以四上訴人具有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其查閱,則應對四上訴人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并可能損害其合法利益承擔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佳德公司認為四上訴人查閱會計賬簿的目的是為了收集并向廣廈公司提供工程款糾紛仲裁一案中對佳德公司不利的證據,損害佳德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其主要證據是四上訴人提交的申請書、訴狀及授權委托書中均有張育林代李淑君簽名,而張育林的身份系廣廈公司派駐佳德公司工程的項目經理,且直接參與了廣廈公司與佳德公司的仲裁一案。佳德公司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四上訴人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具有不正當的目的,且可能損害佳德公司合法利益。理由如下:1.因李淑君的股份系受讓自張育林,故其臨時委托張育林代為簽名也在情理之中。其后李淑君本人在訴狀及授權委托書上親自簽名,表明提起知情權訴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張育林之前受李淑君委托在訴狀及授權委托書中代為簽名,其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應由李淑君承擔,張育林本身不是本案主張行使知情權的主體,并非如佳德公司所主張的系代替李淑君行使知情權。最終能夠實際行使知情權的也只能是佳德公司股東李淑君,而非張育林。2.四上訴人合計持有佳德公司54%的股權,其與佳德公司的利益從根本上是一致的。佳德公司如在與廣廈公司仲裁一案中失利,客觀上將對四上訴人的股東收益權造成不利影響。且提起本案訴訟的系上訴人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四名股東,而非李淑君一名股東,佳德公司僅以張育林代李淑君簽名,而認為四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的目的在于為其利益沖突方廣廈公司收集仲裁一案的不利證據,顯然依據不足。3.佳德公司主張四上訴人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后可能會為廣廈公司收集到直接導致佳德公司在仲裁一案中多支付工程款的相關證據,但未明確證據的具體指向。法院認為,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公司拒絕查閱權所保護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案件當事人理應對法庭或仲裁庭如實陳述,并按法庭或仲裁庭要求提供自己掌握的真實證據,以拒不出示不利于己的證據為手段而獲得不當利益為法律所禁止。如佳德公司持有在仲裁一案中應當提供而未提供相關證據,則不能認定股東查閱公司賬簿可能損害其合法利益。綜上,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法定的基礎性權利,無合理根據證明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則不應限制其行使。佳德公司拒絕四上訴人對公司會計賬簿行使查閱權的理由和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第三,關于四上訴人主張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上訴人請求查閱、復制被上訴人佳德公司的會計賬簿、議事錄、契約書、通信、納稅申報書等(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所有公司資料。被上訴人佳德公司辯稱其已向四上訴人提交了自公司成立起的全部工商設立、變更、年檢登記文件及審計報告等資料,履行了配合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法定義務。對此,法院認為,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信息真實了解和掌握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性權利。從立法價值取向上看,其關鍵在于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賬簿查閱權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悉,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通過查閱公司賬簿了解公司財務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各項經濟業務事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定。”因此,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四上訴人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對于四上訴人要求查閱其他公司資料的訴請,因超出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查閱范圍,不予支持。關于查閱時間和地點,公司法賦予股東知情權的目的和價值在于保障股東權利的充分行使,但這一權利的行使也應在權利平衡的機制下進行,即對于經營效率、經營秩序等公司權益未形成不利影響。因此,四上訴人查閱的應當是和其欲知情的事項相互關聯的材料,而并非對公司財務的全面審計,故查閱應當在公司正常的業務時間內且不超過10個工作日,查閱的方便地點應在佳德公司。

第四,關于四上訴人要求復制被上訴人佳德公司會計賬簿及其他公司資料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公司法賦予了股東獲知公司運營狀況、經營信息的權利,但同時也規定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將股東有權復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二款僅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但并未規定可以復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無相關規定,因此四上訴人要求復制佳德公司會計賬簿及其他公司資料的訴訟請求既無法律上的規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約定,不予支持。

五、二審判決結果:

一、撤銷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2009)宿城民二初字第00448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佳德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自公司成立以來的公司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供上訴人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查閱。上述材料由四上訴人在佳德公司正常營業時間內查閱,查閱時間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三、駁回上訴人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非請自來。

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本身就是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當然可能發現財務問題,比如利潤虧損100億,事大著呢。或者這里的“財務問題”更多的是指存在侵害股東利潤的問題,如舞弊,這就另當別論了。

通過查閱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發現公司的財務問題,小說或電視劇里有這個可能性,現實中不是不可能,只是可能性很小。非我胡言亂語,事實如此。

先簡單說說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生成,簡單來說,會計根據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相關發票、單據)編制會計憑證,再按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最后編制財務報告。會計賬簿也好,財務報告也罷,是最終的結果,單看這些無法證實整個業務過程發生的經濟業務真實性、完整性,不然都沒注冊會計師什么事了。

拋開股東相關的能力不談,通過簡單的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發現財務問題不現實,即使是專業的注冊會計師,都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審計程序才能發現財務的問題。要說審計程序,那更說不清楚,簡單舉個例子理解一下吧。

“掛羊頭賣狗肉”,想必大家都知道。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相當于掛著的羊頭,財務問題相當于賣的肉。看掛著的羊頭真不敢保證賣的就是羊肉,對不對。

回到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上來,賬簿顯示有鋼材,價值10萬元,真不能證實就是有10萬元的鋼材,真實情況可能是有10萬元木材,也可能是1萬元鋼材,或者只是1萬元的木材,等等。具體還可能需要實地盤點或檢查相關的單據才能搞清楚是鋼材還是木材,1萬元還是10萬元。

如果買進木材,相關人員按鋼材記賬,賬簿上登記的鋼材,股東從賬簿看到的也是鋼材,不會知道其實買的是木材,永遠,永遠。

除了邏輯關系非常混亂的,不然查閱相關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看到的是表內問題,更多表外的情況無法發現。

法律規定

《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同時,《公司法》規定,查閱股東應當對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當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時,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這個問答是會計職能的概念!餐飲店作為一家經營主體,有依法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和監督的義務,也是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

財務部門和人員是獨立于任何股東的具備獨立人格的第三方專業技術部門和人員,對經營主體負責!有定期向主管行政管理部門和股東提供財務成果的義務!

一、小股東要查賬,老板不同意的本因

“現在賬目很不清楚,我想查帳,老板不同意”的本因有二:

1、沒有設立專門的財務部門或者人員,會計核算和監督完全缺失!根據題主的表述,大概率餐飲店無賬可查。中小企業的現狀和見識,決定了會計核算的局面,凡是不花錢的都是對的。經營主體設立之初,實際經營者,亦或者其他股東均認為,不設置專業財務人員就不用花錢,這樣的決定是對的!

2、餐飲店的賬多是流水賬,且流水賬也是糊涂賬,記賬的人時間間隔長,自己都說不清楚!筆者可以判斷,擔任流水賬的“假賬房”應該就是題主的合伙人!既是經營管理人員,又是“假賬房”,無論餐飲店盈還是虧,其記的賬能可信?因此,這樣的賬目可以視同為無!

二、合股的經營主體一定要有獨立人格的第三方財務人員

合股的經營主體一定要有獨立人格的第三方財務人員履行規范核算和監督職能!

這樣的要求,既是對參與經營管理的股東的保護,也是對未參與餐飲店經營管理股東的保護!

這樣的要求,突出的是“親兄弟明算賬”,你好我好兄弟好!虧錢虧得明白,賺錢賺得放心!

三、餐飲店賬務混亂,老板不配合的撲救措施

1、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上策)

和老板協商,出資款當借款,確定還款期限和計劃!餐飲店無論是盈還是虧,財務數據缺失,沒有財務價值,退出是唯一的選擇!查賬也毫無意義!

2、強勢接管餐飲店(下策)

國人對于不要臉的合作方,普遍采取忍氣吞聲的處事原則!對方既不是負責任的合伙人,也不是你的朋友!強勢接管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

接管餐飲店,按照財務管理規范要求,賬務清楚,公平合理!為下一步的談判收集準確的數據,以后者將店面盤出去尋找合理的數據支持!

3、繼續溝通(中策)

繼續溝通,無休止的溝通不是目的,整理自身訴求和主張,解決問題是唯一的目標。最好整理多套方案!

四、綜述

根據題主表述,查賬已經毫無意義,特別是查詢拼湊的賬簿!溝通處理問題是唯一的選擇,或選擇退出;或者整頓經營管理和監督核算!

不合理,但就慣例來說還是很正常的。

其實小股東有很多的權力在公司法里規定的很明確,然而仍然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通常有兩個原因。

一、大股東為了個人利益,損害小股東權益。

我經常講,在公司法層面,可以說就是最徹底的最血淋淋的叢林法則。因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默認規定,股東權利大小只有一個標準,就是“資本多數決”。

所以對于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強大的人才可以最終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認這種霸權的存在。所以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多有發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人性就是也就該如此。

二、小股東怠于行使相關權利,從而縱容了大股東的飛揚跋扈。

然而我們也經常看到,因為小股東現實,所以對于公司的關注度而言,小股東往往不如大股東的關注度更強。也就是說小股東投入的少,大股東投入的多,所以大股東更加關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東相對而言對關公司的關注度不是那么強烈和緊迫。

這種情況也好理解,當大股東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東僅僅投入一些資金,所以大股東天然的,要比小股東更為珍惜項目的發展。

所以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小股東因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關己或者是搭順風車的心態對待公司發展。這種心態對于公司的發展本身也是不利的。從而導致對于一些公司具體事務,小股東,不知道如何行使權力或懈怠行使權力。

三、法律的缺位。

關于題主所提出的查賬權的問題,從公司法層面而言,規定的相當模糊,比如查賬權是指的查哪些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還是原始單據?還是經營合同?等等吧。

小股東往往因為都沒有列明自己要查什么,所以大股東也無法提供相應的賬目以被查。

不過《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出臺,對這些問題有所緩解,然而在實踐中會發現,仍然存在種種問題,仍然難以操作。

解決:

問題解決的根源在于股東進行合作時,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中就應當對相關事項,做出除公司法默認規定之外的另行約定或明確約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實保護小股東的自身利益。僅僅提出知情權,或查賬權,只是一種口號而已,而沒有任何操作意義。

如果我的解釋對你有所幫助,歡迎關注我的今日頭條。里面全部是關于公司股權事宜的回答與信息,相信會有你所需要的。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無權強制查帳。

股東原則上只能起訴要求查閱會計賬簿,你可以先向公司郵寄書面申請,如未獲批準,可再委托律師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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