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后如何署名_著作權轉讓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首先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不得轉讓的,也就是著作權人不論是否存在于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決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其次依據著作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著作權轉讓協議,轉讓了《著作權法》中哪些財產權利,沒有轉讓的自然享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其中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為: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概言之,即便著作權全部轉讓后原著作權人還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作品修改權和作品完整權,這四權利依法不得轉讓。此外還有14個財產權可以轉讓,具體可以看到《著作權法》。著作人可以有償轉讓獲得利益,也可以無償捐贈,具體自己看著辦。
不可以。 著作權轉讓其實就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轉讓,著作權中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如署名權、保持作品的完整權等權利是不會因財產權利的轉讓而變化。因此受讓人獲得著作權轉讓只是取得作品的使用和受益的權利,不經過同意再次轉讓就侵害了作者的其它權能。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身為著作權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其中,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是不能轉讓的。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
著作權的轉讓沒有固定的一個期限。在有的國家,著作權的轉讓期限是整個著作權保護期;而有的國家則限定了轉讓期限,即著作權保護期內的若干年。
一、著作權轉讓注意什么事項1、關于所轉讓的權利: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認識到,著作權轉讓的是財產權,不包括人身權。因此,轉讓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若是受讓人侵犯了轉讓人的著作人身權例如署名權、修改權等,受讓人應該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2、轉讓的內容問題:由于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很多,具體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寫明要轉讓的是部分權利還是全部的權利。若是部分權利,則要將所轉讓的內容寫清楚,以免以后發生爭議。二、著作權重復轉讓責任誰承擔所謂著作權重復轉讓或重復授權糾紛,是指著作權權利人以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獨占許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將其所享有的著作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后,又以權利人的身份與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簽訂轉讓或許可合同,將同樣的權利重復進行轉讓或以專有許可的方式進行授權,致使各個受讓人或被許可人之間產生的著作權侵權、確權糾紛。權利人將著作權重復轉讓或進行專有許可的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屬于一種民事上的欺詐行為,法律應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