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到期房東不租了_租房子沒到期房東不租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在租賃糾紛中,房屋租賃合同未達到合同約定時間時,租客可能因為工作的調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退租,那這個時候押金是否可以退還給租客呢?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2、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這個定是宀蓋頭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的當天將租房押金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4、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后應該退還。押金的性質是對租賃房屋設施在租賃期間完好的保證金,如果在租賃期間房屋設施因租客損壞的,房東可以在押金中扣除相應維修費用。租房合同沒到期,若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客租期未滿退房或者轉租時,房東可以直接扣除租客的押金,那么合同約定有效,房東有權不退還押金。若在租賃合同上沒有對押金有直接約定的,押金應退給租客。
租戶所租賃的房子使用期限未到之前房東無權提前終止合同,將該房屋在轉租與他人。租戶可以按合同約定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房東在未到期擅自把租戶的物品損壞或丟失,還可以請求賠償的。 房屋租賃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就房屋租賃的相關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合意,從而簽訂的協議。
首先看你合同怎么簽署的,一般房東沒到期想收房,提前一個月跟你說,然后讓你多住一個月,就算違約金了,正好這一個月給你找房子!
如果你的違約金是2個月房租,那么是可以要違約金的!
如果直接就讓你走,沒有給你留找房時間,你可以不走反過來告他!會賠償你的違約金,和經濟損失的!僅供參考!
可以不租啊,一般提前一個月通知租戶,正常退押金。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租戶可以要求賠償一個月房租。
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會有租房的經歷,也可能在租房過程中遇到一些糾紛。
如果在房屋合同沒到期的情況下,房東要違約,收回房子。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么辦?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稱為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租賃合同期沒有到期,這個需要看租賃合同的簽訂內容了。
一般會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的條款。違約金一般也是一個月租金(也有兩個月的)作為違約金,損失是很有限的,建議正常賠付,然后走人。房東租金不退的話,不要繼續繳納租金,住完租金能夠覆蓋的天數,押金就給人家吧,畢竟自己違約了。
看你是租的二房東還是直接和房東簽的。二房東,一般提前說了,押金退,但是剩余房租不退,或者房租退押金不退,看人家心情,他們就是做生意的,會比較在意這個信譽(不排除一些黑中介,二房東),退一定會退,只是多少的問題了(畢竟是自己違約了)
直接和房東簽訂的合同,嘗試和房東協商,你幫著房東找一個他比較滿意的租戶來繼續租他的房子,走的時候把錢都退你。有些大叔大媽好多套房子的,人家不見得看的上你這點租金和押金(但是確實是你違約了),好好和人家說說,多墨跡墨跡,一般比較理解年輕人,而且他們也許也需要租房子,或者他們的子女也在外地工作租房住。可能會全部退給你。希望你把房子保持的好一點,好多房東比較在意這個。下次再租房子,如果方便多和房東接觸接觸,多走動,也許有想不到的收獲。
分情況吧。
首先,關于房東提前解除合同,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如果合同有約定,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其次,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房東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房東構成違約,如果租戶搬走,房東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違約責任如何認定也需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如果合同還沒有約定,這個時候租戶就可以以自己的損失為限向房東主張責任。
如果此時租戶不愿意搬走,房東是沒有權利強制要求租戶搬走的。
但是,租賃合同之類民事合同一般是建立在雙方你情我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雙方都愿意去干這個事兒。
如果房主不愿意租了,租戶還不搬走,這種情況會鬧得雙方都很別扭,對合同的后續履行也會很不利。
所以這種情況下雙方商量一個解決方案,房主給一定的補償或者賠償,搬走不是壞事。
正常情況下,雙方都要履行合同,一方違約必然要付出“代價”。
房屋的出租,大多是通過中介成交的。而中介都是要收費的,多者按一個月的租金收取,少者按半月租金收取。
租房合同沒有到期,你不租了,不是大家想象的“再租給別人唄”那么簡單。你不租了,房屋就出現了閑置,這就是損失。再往外租,還要付中介費,還要經過一系列的看房,費時費力,這些都應該由違約者補償。
還有的涉及到冬季的取暖費,沒有人租的情況下可以停止供暖,省下費用。但是你違約不租了,人家把取暖費已經交了,這損失誰來補?
所以,租房沒到期就不租了,勢必要給房東造成損失。現在的做法都是有一個月的押金,好多都把押金當做保證金,違反了合同,就從這里面扣除。
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房子不租了,一定要提前跟房東說明,盡快找到下一家租賃者,減少房子的閑置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