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證怎么改名字_農村土地使用證怎么變更?
特邀律師
1、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2、土地使用證的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答,這樣的問題,你應咨詢相關部門,再一個區域不同,規定也不同,所以,首先去村里,然后到政府相關部門,說多了沒用。
到當地的房產部門補辦一個,但是離異時的產權要分清,如果房子在離婚協議書上寫的你母親的名字的話,叫你母親必須的寫一份贈與書給你,戶口本可以不改,拿土地使用證到房產局辦理房照,后在變更為你的名字,后在拿房照到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過戶。把土地使用證改為你的名字。如果在辦理房照時能直接的把房照改成你的名字的話,可直接到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過戶。
名稱變更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以及名稱、地址依法變更的證明材料。自然人變更名稱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證明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涉及集體企業的,還應提交上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地址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土地證名字可以更改。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 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莊基土地使用證,是村里發的吧?在當地土管部門沒有檔案,找村委會給改改名字就行了、也沒有收費依據不用交稅~
若是土管部門頒發的土地證的話就麻煩了,需要到土管部門辦理過戶(國有_)~
農村土地使用證可以更名。如果全部是農業戶口,先到公證處辦理分家析產約公證(公證費500元),然后憑公證書到行政中心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在辦房產證時,新的房產登記條例有規定,必須提供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你無法提供這個證明,就辦不了。
先向房管所申請辦理該房子的房屋所有權證,并變更到自己名下,再持變更后的房產證到鄉鎮國土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后只要符合《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中關于農村建房的有關規定,就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材料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舊房改建。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后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三、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