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是哪個機關_發布通緝令的是哪個部門?
特邀律師
外行說:只有重大的刑事案嫌疑人知道就控制起來。案件調查不明朗的,24小時必須放人待核實取證。不知怎么情況
根據國家的規定,在我國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是公安機關。
公安局,法律規定只有公安局才能發布通緝令
是公安機關。第八節通緝第一百二十三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能夠發布通緝令的只有公安機關。
1、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
2、哪些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
(1)第二百五十二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第二百六十條通緝越獄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3)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
擴展資料:
通緝適用于的對象:
1、第一百二十三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2、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
3、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作出逮捕決定,并將逮捕決定書、通緝通知書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身份、特征等情況及簡要案情,送達同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發布通緝令。
參考資料來源:
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2、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
3、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經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