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建筑垃圾被判三年_耕地亂倒建筑垃圾是否違法?
特邀律師
據我所了解,在將土地租給對方時都會簽訂合同,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詳細注明該租地的用途,如果承租方單方面變更租地用途,屬于違約,出租方可按合同執行,一,收回租地,二,把承租方起訴到法院,并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內未支付的租地款。
1、傾倒垃圾一般不會導致犯罪,但行為違法,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環境保護法處理。如果您不是執法機關人員,可以向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
處罰標準1.單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一般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聞媒體曝光對社會有一定影響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處200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嚴重的污染環境罪。兩高司法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其中包括“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皆可入刑責。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嚴重的污染環境罪。兩高司法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其中包括“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皆可入刑責。
我國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在耕地上傾倒建筑垃圾屬于破壞種植條件的違法行為,可到當地土地管理行政部門投訴。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
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亂倒建筑垃圾處罰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1、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給予警告、時間運行,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對建設單位。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遺撒建筑垃圾,不得丟棄。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方可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