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要坐牢嗎_你怎么看“非法同居”?
特邀律師
可以判刑,已構成重婚罪。只要雙方成雙入對的同居,對外又以夫妻名義公開的同居的,他們的前妻或前夫任何一方向公安機關舉報,通過偵查取證,有事實存在,可釋為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有二種,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婚內(有領結婚證沒離婚的)又與另一人領結婚證的,第二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婚內又與另一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這二種情況都是重婚行為,重婚罪可判二年以下有期投刑或拘役。
你所謂的非法同居,肯定是指有婚姻的一方或雙方,除了法定配偶之外,與其他異性共同居住。這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如果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可能會犯重婚罪。
非法同居對于社會的影響,我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第一,非法同居者,首先并不準備破壞一方或雙方的現有婚姻,或者暫時并不想破壞,所以采取了非法同居的方式進行規避。這說明,非法同居中的兩個人,對于原來婚姻還有一定的眷戀。很多人在與他人非法同居之后,發現婚外情并不好,可能還會回歸家庭。
這時候,需要反思的是被隱瞞的配偶,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配偶的出軌。是夫妻感情出了問題,還是相處模式出了問題,當然還有夫妻間性關系是否也有問題!找到這個問題,就去解決問題。婚姻還有可能存續;
第二,非法同居者中的男性(一定是男性居多),家花沒有野花香,到外面尋找不是一個刺激,本質上就是一個以征服多少女性為榮耀的垃圾男人,他們就是想要破壞原來的婚姻,非法同居,只是暫時的辦法,可能有一些人還利用這段時間進行財產的轉移等活動。
第三,是一些雙性戀分子,或者同性戀。自己結婚都是迫于社會的壓力,所以,結婚之后,他必須要找同性或異性同居。
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非法同居,都是對現行婚姻制度的巨大挑戰。都是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至于為什么有那么多人挑戰現行婚姻制度,由于篇幅所限,不做太深入的分析了。
現在我國沒有“非法同居"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兩個新的概念:即”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其次,這兩種同居方式的認定皆不是以共同居住的時間為標準,而是居住雙方主要形成了共同居住的狀態,即認定其為“同居”。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這種同居方式指的是同居雙方都未經合法的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居住、生活,并且周圍的群眾都認為雙方已經是夫妻的行為。
在之前“非法同居”的概念沒有被取消的時候,非婚同居就是我們所稱最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這么認為,就是因為我國傳統習慣都認為只要男女未結婚,那么擅自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倫理的行為。而現在,該概念已被替代。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產生的后果:
1.雙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關系不被確認。同居雙方相互之間不對對方盡法定的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相互之間不能繼承遺產。但其生下來的孩子作為非婚生子,也受到父子、母子關系的保護,對于父母的遺產都享有與其后婚生子女同樣的繼承權。
2.對于同居雙方的財產處理:一般以同居雙方的協議為先。沒有協議的,對于其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經濟規則處理。比如,房子、車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家具誰買的就是誰的等等。
重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這種同居指的是同居一方或者雙方都已婚領證,各有配偶,但依舊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
重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1.涉嫌犯罪:《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重婚罪中的“重婚”不要求同居雙方再進行婚姻登記,只要是雙方形成“事實婚姻”(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狀態,即視為“重婚”,涉嫌犯罪。
該罪本身是公訴性質,但是如果無過錯的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與別人重婚的,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起訴(公訴變為了自訴)。
2.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處理的原則與非婚同居一樣,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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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指非婚同居,即男女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非法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是可以隨時終止關系。非法同居雙方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非法同居構成重婚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坐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8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 【破壞軍婚罪;強奸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