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_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特邀律師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采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舉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事例,幫助您理解抽象的理論:夏天,街邊賣冰棍的小販為了招攬顧客會叫賣,如果他吆喝“冰棍、清涼解暑的冰棍!”,這就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他是為了吸引人們來向他詢價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采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舉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事例,幫助消費者理解抽象的理論:夏天,街邊賣冰棍的小販為了招攬顧客會叫賣,如果他吆喝“冰棍、清涼解暑的冰棍!”,這就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他是為了吸引人們來向他詢價;如果他吆喝“冰棍、紅豆冰棍,五毛一根!”,這就可以構成要約了。
一旦出現了購房糾紛,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消費者據其購買了房屋,其內容就應該構成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廣告中的承諾,則應視為開發展違約;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則廣告的內容就不能當然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僅能作為一種參考,并不具有約束力,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銷售廣告中的承諾,即使消費者確實是因為相信廣告內容而購買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張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擴展資料區分方法:1.依法律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钡捎忻鞔_規定的僅限于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于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大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里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雖然由于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范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只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出租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于主觀范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將其主觀目的反映于外部,這就是第14條第2項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以下區別:
1、含義不同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向不特定人的任何人發出。
2、構成要件不同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1)內容具體確定。主要體現在合同訂立的時間、價格和數量,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3)要約人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不管對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3、撤回意義不同要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邀請撤回是指發出要約的通知通知已經到達受要約人,為使生效的要約無效而做出的單方法律行為。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二者的區別有: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并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借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