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索賠的法律規定_不可抗力發生后,怎么索賠?
特邀律師
合同法171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首先,要確定是否為不可抗力;其次,要看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大小;最后,還要看發生不可抗力后是否通知對方和采取補救措施。
如確屬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且通知和采取了補救措施,造成的損失是免責的,不用賠償。
關于建筑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范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
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并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此次疫情屬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我認為不屬于”不可抗力“的。因為它是新型病毒,開始我們沒有認識透它,可能誤了一些時間。看透它了摸索出了抵制它的措施,進行了及時有效的治療和防控,到現在它不是也一點點軟了下來嗎,所以我說它不屬于”不可抗力“的。如果是發現了它,無任何藥物可治,任何措施皆失,無控可防,肆意蔓延,草菅人命,勢不可擋的那才叫“不可抗力”的呢。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事件為免責情形。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再履行合同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則解除合同,恢復原狀;一種是,待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繼續履行合同。具體看《民事通則》及合同法均有相關規定。
應該是不可以的,除非有合同的約定。遇到不可抗力受到損失的,是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不予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這個問題分兩部分來回答第一部分,費用索賠:通常情況下因不可抗力發生損失時,現場已完工程、已到場材料的損壞有發包方負責,施工方自有或租賃使用的機械、材料等損失由施工方負責,不可抗力發生后現場清理的費用是否發包方負責的,承包方另外要求的賠償一般是不會獲得接納的,在法律上來講也是不予支持的。第二部分,工期索賠:通常情況下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工期是可以順延的。另外,我說的是通常情況,具體的情況可能要看相關的承包合同,看看有關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包括的范圍。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范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并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于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有時會出現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合同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關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國際上并無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范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目前,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綜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關于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注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后,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