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單位把工程分包給個人_分包企業可以將工程再次分包給個人嗎?
特邀律師
不可以,這個是違法的。中國《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1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您好!分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無用人資質的個人不合法。
謝謝閱讀!分包本身是法律允許的行為。分包必須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個人是不能承接分包項目的(違法的)。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機電安裝工程指機電設備的組裝。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可以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如機電安裝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認定為專業工程違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⑤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題主想問的應該是:建筑業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總包、分包的稅收以及開票問題:
營改增后,建筑業稅率經歷了從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以及異地預繳等,可以說是目前最復雜的一個行業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較長,懇請大家耐心開完。
按照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下面舉例來說明:
背景資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異地承攬了一項建筑工程,合同總造價300萬元,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甲供、清包、老項目工程),乙公司為分包方(勞務公司),也是一般納稅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個包工頭或個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稅工程款300萬元,支付給乙公司分包款50萬。
至于怎么開具發票,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開含稅金額300萬元增值稅發票給工程的建設單位,乙公司開含稅金額50萬元增值稅發票給甲公司。
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等涉稅問題如下:
一、先說總包公司
1、甲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辦法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當以300萬元扣除分包款50萬元后的余額,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即預繳增值稅為(300-50)/(1+3%)×3%=7.28萬元,回到機構所在地應交增值稅(300-50)/(1+3%)×3%-7.28=0.00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為市級單位為例,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7.28×(7%+3%+2%)=0.87萬元;
③合同印花稅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簽了兩份建安合同,一份是與建設單位簽的總包合同300萬元、另一份是與乙公司簽的50萬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稅的相關規定,甲公司應交印花稅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業所得稅
目前,大部分建筑業已經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由于沒有具體數據,所以此處不做計算。
2、甲公司選擇一般計稅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當以合同價款300萬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萬元后的余額,在工程所在地,按2%預繳增值稅,即(300-50)/(1+9%)×2%=4.58萬元,銷項稅額為300/(1+9%)×9%=24.77萬元,因總包選擇一般計稅,那分包也是一般計稅,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專用發票50萬元,進項稅額為50/(1+9%)×9%=4.13萬元,假設甲公司不存在其他進項和銷項,甲公司應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增值稅=銷項-進項-預繳增值稅=24.77-4.13-4.58=16.06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同樣以市為單位,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與上述甲公司按簡易計稅辦法時一樣,甲公司應交印花稅1050元、企業所得稅需要根據具體數據計算!
二、分包公司(乙勞務公司)
分包方已收到的結算款,按相關規定確認收入:
1、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乙公司應交增值稅為50/(1+3%)×3%=1.46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1.46×(7%+3%+2%)=0.5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應交印花稅為50×10000×0.03%=150萬元
企業所得稅需要具體數據計算,該處不做計算;
2、乙公司選擇一般計稅
①增值稅
銷項稅額=50/(1+9%)×9%=4.13萬元;
進項稅額為乙公司取得的進項稅額,假設乙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13萬元;
應交增值稅=4.13-2.13=2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乙公司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應交印花稅為50×10000×0.03%=150萬元
企業所得稅需要具體數據計算,該處不做計算;
三、包工頭或個人
理論上,勞務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許再次轉包,但是在實務中卻存在層層轉包的情況,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討論!
正常情況下,勞務公司可以直接給包工頭或個人發工資,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還涉及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等其他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我做的說明只是一般情況,希望能幫到您!
我是財稅小青年,歡迎大家指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