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給孩子改名字_離婚后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特邀律師
離婚后孩子還未成年的,如果給孩子改姓需要征得孩子生父和生母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孩子的姓氏。孩子如果已滿18周歲可以自行前往派出所戶籍科變更姓氏。離婚后可以給孩子改姓,但是要具體看孩子的年齡且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
1、父母離婚后,更改孩子姓名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后,不管孩子歸屬撫養,父母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的撫養教育承擔共同的義務,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還應按時支付撫養費,因此在孩子未成年之前,關乎孩子重大利益的事宜,雙方必須充分溝通并協商一致,一切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進行。姓氏在中國具有特殊的意義,姓名是一個人符號,蘊含著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寄托著父母的希冀和祝福,也關系到社會的管理以及善良風俗,因此父母離婚后,在孩子的姓氏的變更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后夫妻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如果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或者偽造相應證明材料,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2、離婚后擅自變更孩子姓名,可以改回
父母離婚后,其中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甚至隱瞞對方,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有權要求將子女姓名變更回原來的名字(相當于“恢復原狀”)。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孩子以前的姓名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對方恢復孩子原來的姓名。
現實生活中,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往往是為了報復對方(前妻或前夫)。但是此種做法,不僅傷害了另一方及其親人的感情,激化矛盾,還侵犯了另一方作為父親或者母親的權益,導致孩子的生活和內心動蕩不安,甚至會讓孩子遭受嘲笑、歧視,交往出行諸多不便,隔斷、阻礙骨肉的親情紐帶,得不償失。因此孩子改名前應慎重考慮。
3、離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仍要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可知,父母離婚后,不管孩子歸屬,父母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舉例子如果孩子歸母親,且孩子母親擅自給孩子變更了姓名,那么孩子的父親仍然需要支付撫養費,不能因為孩子改姓而拒絕支付撫養費。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離婚后一方可自行更改子女姓氏的約定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父母離婚后,孩子變更姓氏的解答,孩子年滿18周歲或者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孩子姓名,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的一方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以后,不能隨意更改孩子的姓氏。
更改孩子的姓氏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同意才行。
但是孩子年滿十八歲以后 ,可以自己更改,自己喜歡的姓氏,即可以隨父親的姓氏,也可以隨母親的姓氏。
父母沒有離婚一方單獨的給孩子改名字可以但不妥,因為孩子是夫妻雙方的,夫妻雙方要相互尊重,還要診求孩子的意愿。
未滿18周歲小孩更改名字,是需要監護人帶上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進行變更申請的,父母離職若戶口沒有遷出,就需要咨詢帶上戶口本才可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按現在的規定,改姓必須父母雙方都到場。而現在大多離異家庭都是媽媽帶孩子,孩子也基本都是父姓,所以,這也算是南權社會的一個特色吧,即使離婚了,男人什么都不管,姓氏權也是他的。
說個身邊的栗子:我朋友(女),孩子三四歲的時候離婚,從此孩子跟著她各種輾轉奔波,她前夫對孩子不聞不問,更不要說給什么撫養費了,想都不要想。孩子11歲的時候,那個前夫不知犯了什么事兒(可能是販DU,我猜測的),貌似判了死刑。朋友就想把孩子的姓改了,為此跑派出所跑了好幾回(我陪著去過一回),戶籍民警就一個回答:必須父母雙方都到場簽字才行。后來朋友不知想了什么辦法,還是找哪里開了什么證明,折騰了半年后終于把孩子姓名改掉了。不過她打電話告訴我的時候,說了一個信息:孩子滿14歲(還是16歲,我記不清了)以后,可以自己簽字改姓。
再后來,我也離婚了,離婚協議上已經寫明了男方不支付撫養費。我帶著這個協議去給孩子改姓,果真改不了。再后來,找了各種關系,終于把孩子姓改了,跟那個完全不負責任的人渣沒什么關系了。
不單是姓氏的問題,我還遇到個事,孩子初中的時候,有一個出國交流的機會,去辦簽證的時候,也是要求父母雙方必須到場。前夫離婚后怕承擔撫養責任(雖然協議上已經寫了不用他支付撫養費,我也從未找過他要一分錢),早早把全部聯系方式都換了,根本無法找到他。扯了半小時皮,最后一個女警給了個辦法:父親若實在無法到場,寫一個無法到場簽字的證明也可以。然后我找了個同事幫我寫了個證明,簽了個字,拿去充數,才算把孩子出國的事辦妥。當時警察也告知:孩子滿16歲以后出國,就不用父母雙方到場簽字了。
這個問題給個專業回答,實踐中非常多人問。這里其實有兩個大問題:1、離異后,夫妻的一方,能否擅自給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2、離婚后,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支付標準能都變更?如何變更?下面從法律角度,詳細分析一下(如果您覺得有所受益,不妨點個關注&點個贊):
1、離異后,夫妻的一方,能否擅自給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
答案是不能!
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議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最高法《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后改名的,無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請。
2、如果離婚后其中一方想給未成年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過什么手續?
夫妻離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雙方父母必須到場外,還應提供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申請報告。當然,各地辦事機關對此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3、離婚后,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支付標準能都變更?如何變更?
有機會可以變更。首先,如果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簽訂的,基于契約精神,如果可以的話,不要想著去變更撫養費的標準!而且,這畢竟是自己的孩子!
其次,如果確實是需要去變更孩子撫養費支付標準的,一般需要符合支付方對撫養費的“負擔能力明顯下降”這一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而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可以就孩子的撫養費支付標準進行協商處理。基于以上原因,如雙方已經在離婚協議中協商確定了孩子的撫養費,一般情況下是應當予以執行的。但如果確實存在特殊情況,比如失業、嚴重疾病導致收入急劇減少等導致支付方對撫養費的“負擔能力明顯下降”的情況的,可以訴請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以上答案,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