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_試用期辭退要付代通知金嗎?
特邀律師
不合理。
因為在試用期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只有在試用期滿才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并且,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時間限制是法定的,在《勞動合同法》里面有明確的法條規定的,是不需要在勞動合同里面另行約定的。
與法律相違背的勞動合同條款是無效的,勞動者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時間提出即可。
我將從三個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1、什么是代通知金?
2、什么時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3、試用期辭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1、什么是代通知金?
首先必須要明確一點,“代通知金”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并沒有關于“代通知金”的說法。代通知金其實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可以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來代替提前通知,讓勞動者立即走人,這就是“代通知金"。
支付代通知金的目的,是為了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避免勞動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這段真空期內沒有工資收入。
2、什么時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很多用人單位和 HR 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在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額外 多付 1 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就可以讓勞動者隨時走人,這是對代通知金 的嚴重的錯誤理解。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或 是支付代通知金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只有三種:醫療期滿不能恢復工作、 二次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除此之外,在勞動者沒有過錯 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也就無法形成“協商一致”的條 件,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行解除的,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
附上我的這本工具書的相關頁面:
3、試用期辭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試用期內辭退,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一個階段,在此階段,勞動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條件是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了常規的理由: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但需明確重大損失的界定標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被錄用、犯罪等,一個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這恰恰是最容易發生勞動爭議的地方。
最后來總結一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權”,但前提條件是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
結合你的提問,你的問題所涉及到的情況應該是勞動者沒有過錯(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很容易構成違法解除,而需要承擔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試用期內辭退,這個賠償金也就是勞動者的一個月工資(因為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工作不滿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所以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1個月工資)。
所以,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非要任性地辭退勞動者,也就是需要多相當于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知識的,也可以參閱我的這套工具書。
是的。這是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本來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一次磨合,試用期內雙方都不需提前通知對方,直接提出辭職或裁掉人員,其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新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具體的勞動法條款如下: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我是Lanzhenti,一起關注安全吧。
在試用期內,肯定沒有簽勞動合同,也不存在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打算聘用已經招收的試用人員,可以提前三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