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的賠償責任是多少_合同違約責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合同違約金沒有具體標準,以雙方協定而成,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其一,定作人與承攬人對損害后果與有過失時,分別對內、外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有所不同。依據民法原理,連帶責任是責任主體之間承擔責任沒有先后順序之分,也無責任范圍之別,權利人或受害人可以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其二,定作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與其過錯和致害行為原因力大小相適應。法官確定定作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相應”責任的范圍,應考慮兩個因素:一方面,定作人的過錯程度。首先定作人要有過錯,有過錯才談得上責任承擔。其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定作人過錯形態中不應包括故意。在《人身損害解釋》第十條上述“但書”的規定中,定作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依據,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從措辭看排除了故意的過錯形態,也許是立法者出于定作人的過錯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的考慮。
開車撞死人,交警判定對等責任,保險公司賠付46.5萬后,對方家屬還要求賠償,需要賠嗎?
這個問題這樣看。
第一,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同等責任,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刑事諒解的問題。
第二,具體到本題,家屬在保險公司賠付后是否還需要賠付,要看具體的案情。
假定:案發地青島,城鎮戶口,壯年,事故發生在2019年。
死亡賠償金50817x20=101.634萬
喪葬費6700x6=4萬
假定:被撫養人生活費12萬元
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萬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
以上一共123.6萬。
先從交強險賠償12萬元,剩余111.6萬元,按50%計算是55.8萬元。
這樣需要賠償的一共是67.8萬元。
減去保險公司三者險賠償46.5萬元,交強險賠償約12萬,剩余9.3萬元需要肇事者支付。
如果經濟欠發達地區,46.5一般夠了,不需要肇事者支付。
至于保險公司為什么賠46.5萬,因為題主敘述過于簡單,個人猜測,是否沒買不計免賠,有一定比例的需要肇事方自負?
小結:是否需要肇事者另外支付賠償,需要根據案發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死者實際情況作出計算后確定。另外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個人賠償,每一個項目都必須有證據支持。例如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扶養人是死者必須撫養的近親屬,必須能證明這個被扶養人沒有其他收入,必須證明被扶養人的戶口性質和撫養義務人數,這些證據缺一不可,絕不是對方提出被撫養人生活費多少就賠多少。
以上回答供參考。
首先要糾正問題中的一個錯誤,公司本身就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問題中的法人應該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人公司的董事、總經理,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要承擔共同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6種:
1、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
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按法律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法律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
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車主出借機動車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故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6、共同飲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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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定作人具有全部過錯而承攬人沒有過錯的,定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定作人與承攬人均有過錯的,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指出,雙方承擔責任的范圍大小,可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致害行為的原因力比例確定。
第三,定作人沒有過錯的,承攬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