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抵押給別人發生事故_借車給他人發生事故,車主要擔責嗎?
特邀律師
早年間車輛外借發生事故,車主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現在規則改了,車主如果盡到必要義務,沒有過錯是可以不承擔責任的!
這個規則改變是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后,該法第49條對此類問題作出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么問題來了,怎么判斷車主有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有沒有過錯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也就是《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中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綜上所述:如果非要把車輛外借的,要保證自己的車輛沒有缺陷,要確認使用人有駕照且沒有不宜駕駛車輛的情況等。當然,想要安全還是盡量不要外借為好,畢竟真發生事故就算車主沒有對外賠償責任,車輛損失也是個麻煩。而且你別忘了上述司法解釋里面第(四)是個兜底的“其他”條款,不定還有什么情況可能就給認定成有過錯了呢!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1.這種行為屬于惡意轉移財產行為,一旦勝訴方拿到證據,可以直接到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你朋友的拒執罪的刑事責任;2.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是共謀,你就可能被以共犯追責;3.即便勝訴方拿不到證據,但法院也會以你朋友在敗訴后將車子過戶涉嫌轉移財產,進而啟動法律程序,查封車輛。
首先,只要不是你開的車,即使出了事故也不需要你賠償,其次,要能夠證明車輛已經被抵押出去不在你的控制范圍,只有這樣才可以免責。
他不負責的話,很不幸,有。
因為抵押給他,車主名字還是你,你的車撞了人,當然有責任。如果已經過戶給他,就不管你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