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造成交通事故_什么叫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特邀律師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就是主觀上是希望結果的發生而采取放任的態度的行為就是故意。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汽車撞死人”并不是一個規范的表述,事實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以汽車作為同刀、槍、毒藥一樣的殺人工具,開車撞死被害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個別情況也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種是交通事故中,汽車撞死人是屬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疇。既然會出現在這個問題,那題目中所指的應屬于第二種情形,題目的規范表述也應當調整,即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有什么區別?
一、同在哪里?
之所以會問區別,那肯定暗涵兩者有相同之處的意思。那么他們同在哪里?
行為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的;
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被害人的家屬承受了巨大的痛楚。
正是因為這些同,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屬總會有這樣的想法:他這就是“故意殺人“,為啥不判他死刑?
這種想法不對但是可以理解。事實上存在明明是故意殺人卻偽裝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比如《人民的名義》里面陳海被撞一事,如果不是隨后發現的新證據,那么此事僅會被當做普通的交通肇事來處理。這涉及到了證據證明的問題,何為犯罪和如何證明犯罪是兩碼事,本文將不會討論如何證明犯罪的問題。
二、區別在哪里
1.概念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
故意殺人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罪行。
2.主觀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應當是過失的心態,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持的是故意的心態,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但卻故意追求這個結果或者是放仍這種結果發生,那么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殺人罪主觀上應當是故意的心態,即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這個結果的發生。
3.要求結果不同
交通肇事罪必須具備造成重大事故這一條件,否則不構成犯罪。事實上所有過失犯罪都以具備某一結果為構成要件,無結果則無犯罪。
故意殺人罪則無需造成被害人死亡這一后果,只要當事人出于殺人的目的購買工具、創造犯罪條件就可以構成該罪,此階段為犯罪預備階段。當然,正如前文所述,何為犯罪和如何證明犯罪是兩回事。實踐中一般不會出現犯罪預備階段就被處理的故意殺人案件(沒人會傻到自己承認的),一般是犯罪分子著手殺人行為之后才存在被定位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未遂、中止、既遂)。
三、區別的根源
法律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構成要件有何不同,我想并不是這個問題真正所需要的答案。這部分我想向大家解釋一下兩者罪名區分處理的根源所在。
首先大家應當知曉,個人的痛楚和社會整體的管理不是一個概念,通俗點講就是“沒人會管你怎么樣,除了你的家人”。在一個公司中,某個員工今天可能生病了,另一個員工今天可能家里有事,這些對于每一個當事人來講可能都是需要去關注、解決的。但是對于整個企業來講,它關注的可能是今天生產了多少產品,這個月的銷售情況如何等等問題,企業的負責人不可能也沒有精力去關注某個員工個人的事情,或許出于體貼員工、增強向心力等原因,企業會給予生病員工假期等等,但是這些都是統一的、全體適用的、預設的制度,它并不是專門針對某個人的。
現在放大到我們整個社會中,社會管理者都是基于一系列的數據來進行管理,如果某個路段交通事故率較高,就要在哪里多貼一些標識;如果某地豬肉價格漲的過高,那么就要從其他地方調配過來一些豬肉。社會管理者總是從宏觀層面考量的,它不可能關注或者說花很多精力關注某個人的喜怒哀樂。我們每個人、每個行為構成了社會管理者的大數據。因此我一直認為,對于我們個人來講,我們不應該看某災難事件發生的幾率是多少,那是給社會管理者看的。當災難發生在我們身上,那它的幾率就是100%,后果將會絲毫不拉的壓在我們身上。因此,我們應當關注的是如果災難真的發生,那么我們能否承受這種后果;如果不能避免,我們是否值得去冒風險。
回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區別這一問題上來,社會管理者關注的是整個社會的宏觀問題,被害人家屬的痛楚并不會被關注到(至少在社會管理的層面上)。對該兩種致死的行為之所以會區別對待,完全是出于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即兩種罪行“社會危害性”的不同。
何謂“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社會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比如正當防衛表面上可能侵犯了別人的權利,但是實際上行為人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目的而做的,對社會不僅不具有危害性反而是應當受到鼓勵的。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了對該種行為處罰的程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比故意殺人的量刑標準要低很多,也就是說明在社會管理層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危害性更低。
為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比故意殺人低呢?
交通肇事罪與一般的交通違章行為唯一區別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事故。對交通肇事的刑事處罰主要針對的是重大事故這一后果。違章行為無重大后果,則無刑事處罰。而對這一后果的產生,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過失的心態,其本意并不是要去撞個人、撞個車啥的,其本身只是一個交通違章行為,只是因為特殊情況出現才產生了重大事故。交通肇事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于其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后果,其這一后果產生的根源在于行為人的過失心理。
而對于故意殺人罪,往往是行為人出于卑劣目的,肆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很大,其動搖的是整個社會的根本。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對于這種故意應當給予最嚴厲的刑事處罰。
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小于故意殺人,其量刑也應當比故意殺人輕。
四、結語
或許在一個文明不發達社會,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一個文明社會,分清差異、區別對待才是最合理的。這并不是對犯罪分子的寬恕,這只是為了讓我們的刑罰更為恰當。懲治不法,罰當其罪!
由交警做事故責任認定,故意造成事故的負全責。事故責任決定賠償比例,全責100%、主責70%、同責50%、次責30%賠償可選擇:自行協商、交警調解、向法院民事起訴3種途徑。 事故處理結束時,交警將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輕則罰款,重則拘留、吊銷駕照。更重可移送檢察院公訴,由法院判決其刑事責任。
1、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就是主觀上是希望結果的發生而采取放任的態度的行為就是故意。
2、如社會上所說的撞車黨,就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的行為,自己就不用負責任。自己超車造成的自己死亡不屬于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事故中死者承擔全部責任的話,對方有交強險的話,只能得到無過錯賠償11000元。
3、故意造成事故,造成他人傷亡,就成了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了。單方事故造成自己傷亡交強險是不賠的,交強險是“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注意是對第三者的賠償,不包括自己。
4、比如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自己超車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