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_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什么?
特邀律師
規范寫法是有大寫的才適當,但處罰決定書只要有明確的法規支持且注明依據的出處(根據法規條款)則可以不用大寫。
當場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
1.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依據
3.罰款數額、時間和地點
4.行政機關名稱 上述四項都要填寫。 abcd都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擴展資料: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人大網
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書一般要載明違法主體、違法事實(時間、地點、行為等),做出處罰的部門,處罰的理由、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民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么行為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行政機關統一印制,有預定的格式,編有號碼,依照法律規定填寫,向當事人宣告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