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證_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區別?
特邀律師
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
據個人了解這兩個是同一個證,沒有什么區別。只是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建設土地使用權證就可以直接理解為我們所說的土地使用證。但是對于開發商來說要先辦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也就是所謂的“大證”,再按每一戶來辦理每一戶人的土地證。
沒有區別。用來登記的證書名稱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實質意義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證件。因為對于國有土地來說,人們只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土地是國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前需須填使用用途及年限,經有關部申批后方能使用!
①首付使用土地單位或個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填寫實際使用面積和使用期限及注意事項合同,由村委申批同意后加蓋村委公章,再上報縣或鎮土地管理局申核同意后加蓋國有土地管理局的公章方可有效,土地使用證和使用合同就辦妥了,你也就放心大膽的使用。
②土地在有限使用期內,國家征收或者村里建設用地收回時,可根據土地管理使用時征收補嘗獲得雙倍或更多的補貼,此刻,你的土地使用證和使用合同有法律效力。
國有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使用,無權買賣,只有通過合法渠道辦理使用證明,交納土地使用稅,才能有效使用有限的土地!
這樣認為不對。
兩者法律意義不同。法律出讓合同是土地出讓的協議,只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只有履行后受讓人才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作為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所有和實現要經過不動產登記獲得土地使用權證,只有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才真正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才真正完成出讓合同,是受人物權權。只有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才能行使對該物的出質權、抵押權。一般地說臨時土地證不能抵押。但在有些地方可以限制性抵押,即只能用于本土地開發項目的抵押,有些地方不允許。一、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后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聯系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先明確所要征用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建設用地,也是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前提條件,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較廣,包括工業、商業用地及集體個人等等
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權證是有區別的。以農村地區來說,那就是延伸為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
這個證是證明農民可以合法的享受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個證不僅記錄了宅基地的位置、面積。還是以后進行宅基地抵押、領取拆遷補償的憑證。一旦沒有這個證,地上的建筑可算違章,或將保不住房屋了。
農村房屋不動產權證。
這個證是證明農民可以合法的享受該處房屋的所有權。這個證不僅記錄了房屋的位置、面積、產權年限。還是以后進行購物抵押、領取拆遷補償的憑證。一旦沒有這個證,該房屋一旦出現產權糾紛,那就很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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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又叫鄉(鎮)村建設用地或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用地性質不同,發的權證類型也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