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工傷協議能反悔嗎_工傷協議賠償書能反悔嗎?
特邀律師
這種情況簽訂的補償協議不是本人真意思表示,可以反悔,但必須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協議。
工傷鑒定,單位沒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申報,已經不可以申報。但本人和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報認定工傷,認定工傷后鑒定等級。
建議咨詢或者委托專業勞動法方面的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該條款應屬對用人單位的一項強制性規定,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
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時,雙方一般通過協商方式自行解決,以便節約仲裁的時間及經濟成本,因此,產生了工傷賠償協議書,那么工傷賠償協議書是否有效呢?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雙方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情形,應該是有效的,作為勞動者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不應該反悔。
如用人單位以明顯低于法定賠償標準與勞動者簽訂工傷賠償協議,那么勞動者可依據顯失公平原則,啟動勞動仲裁程序,重新主張工傷賠償金。
綜上所述,在工傷的傷殘等級及可以主張的工傷待遇尚不明確時簽訂工傷賠償協議要特別慎重,最好在協商前就傷殘情況工傷待遇情況等咨詢一下律師,在明確法定工傷待遇的前提下確定賠償金額,從而確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職工要是工傷后,免走法律程序,與用人單位已達成協商解決的辦法。如果工傷當事人想反悔有效,起碼具備以下條件:
三合原則大于協商意見,協議的事項不符合“三合原則”,可以推翻原協議。
三合就是符合法律、符合法規、符合政策。三合中,只要原協議有一條不符合任何一條,都可以重議。當事人不愿重議的,仍可以走司法程序解決。(說得清楚)
案情: 呂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呂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負責任。事后呂某家屬從肇事司機處獲得了20萬元賠償款。因呂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不測,應該屬于工傷,所以呂某所在單位與呂某的家屬達成了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呂某的家屬獲得8萬元的補助。
但是后來呂某的家屬聽說,呂某的這種情況,家屬可以從呂某所在單位獲得十多萬元的補償款。呂某的家屬遂反悔,要求單位支付更多的補償款。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呂某的家屬不可以反悔,因為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系呂某的家屬與單位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應該信守承諾,不得反悔。
第一,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呂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呂某的家屬有權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確認后有權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補償協議不得侵犯呂某的家屬獲得相應待遇的權利。 第二,呂某的家屬因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對工傷保險待遇缺乏應有認識而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的行為,應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了合同。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表意人存在認識錯誤,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
《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所以,雙方因此簽訂的協議屬于顯失公平,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