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停薪留職后辭退賠償_企業給員工辦理停薪留職后辭退員工?
特邀律師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3、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國有制企業初期改制,精簡裁員分流職工;并鼓勵干部職工與企業簽訂“停薪留職”協議,下海經商;簽訂協議后,需每年向所在企業交納人事管理費,年終享受除獎金外的職工基本福利。保留工人身份,交納管理費后,享受同等時期調資,并記入個人人事檔案,享受退休工作年限待遇,到退休年齡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我地1996年參加職工社保,同樣為這類人群,按時參加并繳納個人費率社保費;2000年單位破產買斷時,并通知這類人類人群;回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解聘協議”,并與職工同時按2000元一年買斷工齡補償,后在社保局申請失業金;登記失業表格,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就業免稅三年免征。
下崗后,到社保局填表,申請“靈活就業社保”繳費,要求社保年限滿足繳費年限達15年以上,年滿法定退休年齡,社保對社保前參加工作的工齡,視同繳費工齡;并核算“過渡性養老金”,和實際社保繳費年限的“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養老金。核算養老金公式:
以下人員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工齡:
①:停薪留職期間,不交納單位管理費;被單位開除工作關系除名的停薪留職人員。
②:違反國家法律,犯經濟、刑事案件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后被單位開除公職除名的犯罪分子。
③:買斷工齡后,后社保未繳費;達不到15年實際繳費年限的,需補足15年年限后,才能連同社保前的的工作年限,一并核算養老金;否則,社保年限未繳足15年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齡;憑工齡辦不了退休,領不到養老金。
本文作者以前在國企系辦公室主任,經歷過“停薪留職、破產、下崗買斷”這些破事,才知道這些所以然;總結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題目說的完全是兩回事,有沒有聯系得看情況。
01.拖欠工資時,有必要走向維權之路
大部分員工都先工作后給錢,公司一旦不發工資至少拖欠了一個月。員工已經付出了勞動,卻拿不到錢,誰都心里膈應。這種情況下,大部分人選擇走仲裁這條路。勞動法在這種情況下也會支持員工一方,只要公司沒破產,薪水多半可以拿回來;如果公司破產了,那就走清償流程,多少也能拿回一些錢。
02.“變向辭退員工”方法很多,沒走開除流程要么是公司沒錢,要么就是員工太貴
靠欠薪來“變向開除”員工這種方法,對公司而言成本很高,沒有采用別的方法原因多半有兩個,其一是公司確實沒錢了,工資就發不出,開除還要賠償,根本拿不出這筆錢;其二是要裁掉的員工工資太高,把他們惡心走公司可以省很多錢。
總之,雖然公司這么做非常不地道,但是身為員工我們也要分析一下,其中原因在哪兒?如果公司快倒閉了,那真的沒必要再干耗下去。主要是對自己發展不利。
03.如果我遇到這種情況
很可能有人說:“你站著說話不腰疼,倒霉的又不是你!”我本人經歷過一止一次欠薪,每次的策略都是把損失降到最低——就是發現問題就盡量少干,然后盡快離職。
主要是人生有限,沒空消耗。如果老板人還可以,等度過難關之后錢自然會給我;如果老板根本不是人,那他都不是人了,我跟他計較什么呢?
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無論是老板還是員工。
領導給你的這個答復很好。說明了領導心里很管心你,你干的工作,領導還是信任的吧。我見意你,停薪留職是最好的選擇吧。不要清空辭職走人啊。這條后路留下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1、經濟補償,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
2、加班費,是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資;周末加班支付2倍工資,節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資。 3、公司不支付的,那么勞動者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相關賠償,公司還是不執行的,上訴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停薪留職是上世紀的事,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已經沒有停薪留職的說法。不僅不能停薪留職,長期不在崗還可能被扣上“吃空餉”的帽子,被組織處理,嚴重的甚至可能開除。
小公單位有個行政工勤人員身體一直不好,上不了班,按規定他應該辦理病退。這會直接影響退休待遇。為了減少損失,他開始頻繁請假,到后來直接不來上班了,對外美其名日說辦了停薪留職,實際上就是曠工。領導考慮到他是老員工,沒有處理他。可有好事者直接舉報到了紀委,紀委派工作組來查,約談了單位領導,表示如果他再不回來上班就按“吃空餉”處理。在單位領導的警告下,逼于無奈這位老哥拖著病體來上班,最后硬是熬了半年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辦理了手續。
因此按照現在的環境,事業單位根本不會有停薪留職長期不在崗的可能。除非你是專業技術人員,向組織提出到下屬企業兼職或者自主創新創業,經批準同意后才能辦理停薪留職。這是2017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允許的。類似停薪留職一般是三年,三年后允許返崗,在此期間單位保留其人事關系,相應分社保可以續接,不會影響退休后的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