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異議如何處理_對到期債權保全有異議怎么處理呢?
特邀律師
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是說第三人對于自己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務有異議,“欠被執行人錢,不欠執行人錢”,換個說法就是對債務無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謝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61條規定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第65條 規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第63條 規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也就是說,第三人提出異議,法院便不能強制執行;
然后就剩下另一條路,代位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以上,不盡之處,僅供參考。
可以。
1.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有減少自己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撤銷權。
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第三人不得就該債權是否存在,提出執行異議,朱某提出的異議,沒有法律依據,應當駁回。第三人提出異議,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查,對于已經判決債權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判決提出質疑,不屬于執行異議的范圍,應予以駁回。如第三人提出雖然債權已經法院判決,但第三人已承諾償還債務人的其他經法院確認的債務情況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第三人的償還情況是真實的,應當認為執行異議成立,不再對第三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