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分為_交通事故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辦法
一、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可以出具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了,今天崔律師就給大家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何時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案情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需要在接到報警后進行現場的勘查,并在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簡易程序;如果是比較復雜的、需要對現場、車速、或者尸體進行檢驗、鑒定的,需要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普通程序。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弄清楚之后,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么時間認定了。
發生交通事故,關鍵在于確定當事人的各自責任,從而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作為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的重要證據,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種類,便于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之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選擇,下面將主要闡述交通責任的劃分種類與依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四種。全部責任與無責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師http://www.peichang.cn/szjtsgls3.html同等責任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資訊!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3、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大數據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有關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大數據,根據中國法院網的報告顯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審結案件量為449.1萬余件,占同期全國民事一審審結案件量的比重為10.15%。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連續多年呈逐年上升態勢明顯,這一趨勢同機動車保有量呈正相關關系。另一方面,本類案件同期結案率則呈現出逐年下降但有所回升的趨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類案件司法實踐中審判效率有待提升。這也從側面反映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結案方式愈加依賴法院判決。
交通事故后,人身損害賠償原則、標準
交通事故后,傷者的賠償是重中之重,賠償原則、賠償標準是律師在面對此類案件時不可忽略的大問題。
那么首先說一下賠償原則。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責任法》調整,凡有人類生活和活動的場合,就有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交通事故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對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主觀上的“過錯”或“過失”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有相關規定,最主要的是: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13項賠償明細,因為這個賠償的基數每年都有變化,所以建議委托當地律師為您計算,可以更加準確和具備可操作性。以上所說的13項賠償明細,是國家法定的賠償項目,如果不清楚而沒有主張,受害方會收到損失。
乘坐出租車發生車禍
案情:男子乘坐的出租車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兩車受損,男子受傷住院。經交警大隊認定,小型普通客車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余人員無責任。男子認為出租車司機及其任職的公司均應為其受傷負責,遂將出租車一方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該男子乘坐被告所有的出租車,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但該車在行駛過程中,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到人身傷害,而這輛出事故的出租車投保了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保險額為60萬元,且在保險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作為承運人的被告出租車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原告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就是說車內乘客在這種類型的交通事故中,是有權選擇以運輸合同糾紛訴訟還是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訴訟。本案該男子選擇的是運輸合同糾紛起訴維權。
那么如果該男子在本次事故中選擇了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訴訟,是否還可以以運輸合同糾紛起訴再次起訴呢?答案是不可以。
職務行為發生交通事故
因履行職務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承擔責任還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那我們要了解到用人單位要承擔的是替代責任,就是說只要單位的員工在工作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單位要替代自己的員工向受害方賠償,所以這種交通事故案件,首先應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和超過保險賠償范圍的費用,由當事人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因司機系某公司的員工,該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系司機履行職務中發生,故肇事司機承擔責任的部分由其所屬公司承擔,肇事司機不再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被”車禍也需賠償
裝載機違規停在路邊,卻不料一輛摩托車直撞而來,事故造成摩托車駕駛者死亡,死者父母將裝載機所有者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令裝載機所有者對死者進行賠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車輛除了在行駛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外,平時也要注意依法依規停放、按時購買交強險等,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規避風險,對自己也對他人負責。否則“被車禍”就要承擔責任,與這個案例類似的還有“未盡注意義務的開車門致人受傷”、“夜晚開車未開尾燈”等,這些也要承擔責任。
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
不符合技術標準,簡單地說就是“報廢車”、“改裝車”,未經過有關機構檢測通過的車輛,這些車輛有極大的不穩定性和危險性,一旦上路,很容易發生事故,這種行為是有可能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入刑的。千萬不要這么做。
再來說說何為“機動車”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會對車輛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予以關注,是因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同樣的責任承擔中,承擔的比例有區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輸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車重不得超過40公斤,設計車速不超過20公里每小時。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應以上述標準來區分。
一起兒童騎車撞傷老人致十級傷殘的案件,這起案件雖然法院判兒童父母賠償老人10萬元,但是這不屬于“交通事故”,因為同為撞傷,但自行車打不到機動車標準,所以適用的是一般的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今天就暫時分享到這里,有問題可到我微頭條狀態下留言。
對于交通事故包括那些,好多人的認識都不一樣啊!這主要是國家在法律領域有變化造成的!所以大家要不斷學習。
- 2018年5月以后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 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規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 2007年國家定義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
希望我的回答對大家有幫助,可以關注我多學事故常識找到公平和正義謝謝了!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后,大家最關心的就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會如何劃分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因為這個責任劃分跟后期的賠償是息息相關的,那么交管部門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哪幾類呢?今天我就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雙方交通事故,給大家分享一下:第一,一方無責一方全責。該種情形一般是一方無明顯過錯,而另一方面過錯比較重大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由全責方承擔全部賠償。第二,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這種情形,雙方都有過錯,但明顯一方過錯比較輕微,另一方過錯比較嚴重,這種情況下,雙方按比例承擔賠償。第三,雙方同等責任。這種情形,一般是雙方均有過錯,且過錯程度相差無幾,那么后期賠償雙方各承擔一半。第四,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一般是交管部門經過勘查、檢驗仍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無法判斷雙方行為過錯,所以對于責任沒有辦法劃分。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對于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標準,筆者概括為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按照損失程度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