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后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_重大疾病醫療期滿后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勞動者患重大疾病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如果您是請病假的,這要看您的醫療期滿了沒有哈,按照您的工齡,醫療期肯定沒滿的;如果是重病的,醫療期最長可達兩年。
2、醫療期沒滿的,除員工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不得單方解除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但是協商解除不違法,公司與您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單方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4、您可以主張的經濟補償:如果是違法解除的,可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六個月的醫療補助金;若是合法解除的,可以經濟補償金+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醫療期結束不能上班,針對這個應該確定為病假醫療期【這個與工傷醫療期不同】
首先,我們要知道病假醫療期最長是多久?
一、病假醫療期的長短和我們的工作年限有關系:工作1-5年,最長3個月;5-10年,最長6個月,10-15年,最長12個月。
二、上述只是最長期限,具體還要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來定。
其次,如果病假醫療期結束,依舊不能上班怎么辦?
一、和公司協商,繼續以事假的形式醫療。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不能從事原崗位,也不能從事公司的其他任何崗位,那么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與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任何關系。
1、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必須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在病假醫療期結束后,無論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公司均可依照規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當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如果單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解除非工傷患病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能可以獲得下面三個部分的補償:
1、代通知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該勞動者因非工傷疾病,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上班,可能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所以單位要依據上面的規定單方面解除他的勞動合同的話,要么提前30天書面通知,要么多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對于代通知金的標準,各地方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廣東的話,是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的工資為準的。
2、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話,依法應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該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之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一年折一個月)計算的(如果該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的社平工資三倍的話,計算的工作年限就以12年為限)。
3、醫療補助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對于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條件,各地的實際執行情況是不一樣的。像在廣東的話,大部分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都已經不提供關于非工傷的鑒定服務,因此只要是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除了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之外,均需要視乎病情支付醫療補助金。但其它地方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能還保留關于非工傷的鑒定服務,你最好去所屬區、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具體咨詢。
對于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這里的“月工資”也是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來算的。
上面的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醫療期滿后仍需要繼續治療,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對員工非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的規定,具體如下: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擴展資料公司職工患病醫療期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無法工作,需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該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合適的醫療期,具體如下: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有三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有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你的問題,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個:一是醫療期滿后,單位是否應當繼續支付病假工資?二是如果應當支付病假期工資,是否應以未解除勞動合同為條件?下面逐一為你解答:
一、先要明確兩個基本概念。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是根據你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你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不等:2、病假工資,是職工在醫療期內應享受的工資待遇。搞清楚了這兩個概念,再依據法律規定,你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解除勞動合同與支付病假工資的關系。應當支付病假工資的,并不以你與單位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就是說,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以內,按規定你應該享受的病假工資,單位仍然應當支付給你。還有就是,職工患病后,單位不支付應當支付的病假工資,職工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職工可一并主張由單位支付病假工資。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而你的問題,也應當就是這種情況。
三、醫療期與病假工資的關系。支付病假工資的前提,就是在醫療期內。因此,醫療期滿后,是沒有病假工資的。而病假工資又以是否為工傷,而規定在不同的法規或文件中首先,如果你治療的是工傷,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你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也即在停工留薪期內,你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變的,由你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次,如果你的治療,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依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部發[1994]479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在醫療期內,享受病假工資待遇。但在醫療期終結,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參照工傷的勞動能力的鑒定來處理: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領取傷殘津貼;被鑒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病假工資的支付,僅在醫療期內享有,且不以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但在單位沒有支付給職工病假工資的,而職工在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一并主張由單位支付病假工資。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問題上看,在醫療期間,是領取了病假工資。既然是病假工資,就是自己生病,與工作無關!
是簽訂合同的單位,也就是沒有正式編制的國家單位!在治病以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國家單位,治病以后,能夠立即解除合同的事情,好像沒有聽說過.。
在我們鎮的私企,存在治療以后,因為不能夠繼續勝任工作為由,被解除合同的人是有的!但是,他們還是得到了一些補償!治療以后,能夠繼續從事工作的,沒有被解除合同!
聽說,病假在一個月內,是全工資。兩個月就會少一點。三個月就是領取百分之六十五的工資!如果繼續請病假,必須有縣級人民醫院的證明!如果沒有縣級人民醫院的證明,按照事假處理!
治療期滿以后,沒有解除合同,單位會按照病假條例進行處理!正式編制單位也是按照病假條例進行處理的!因此,有許多人都是帶病堅持工作,就是這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