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后雙方都上訴_判決書下來被告又上訴怎么辦?
特邀律師
你好。因為不了解具體案情,所以接下來僅針對問題本身進行解答。
目前,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內(nèi)容執(zhí)行。如果對方不配合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因此,如果你是原告勝訴,代表法院已經(jīng)全部或部分支持了你的訴訟請求,此時你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判決。如果你是被告勝訴,代表法院已經(jīng)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此事已經(jīng)了結。
關于你說的對方上訴一事,準確來講應該是對方向法院申請審判監(jiān)督即再審。
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這個程序分為兩部分,一是再審的啟動程序,主要解決原生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進行重新審理;二是再審的審理程序,主要是啟動再審后法院適用原來的一審或者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作出新的裁決。
從法律實踐上講,啟動再審的難度就比較大。因為,一個案子經(jīng)由兩級法院審理后,存在問題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較小。而且,即使對方能夠啟動再審程序,也不意味著再審就能改判。既然你已經(jīng)在兩次審判中取得了勝利,就說明你更占理。
所以,不用過于擔心,留意著案件進展即可。如果對方無法啟動再審,此事終了;如果對方啟動了再審程序,再視情況找律師、準備應對庭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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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對方上訴,這是正當?shù)脑V訟權利。客觀說,確實存在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通過訴訟程序來拖延時間,并且也是十分常見的現(xiàn)象。畢竟一個勞動糾紛,經(jīng)過仲裁、一審、二審,這個時間恐怕就要去了大半年。這種案件在工傷更是明顯,用人單位先是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復議,后面再提出行政訴訟,后面賠償再訴訟,前前后后搞個一兩年都是十分正常。但這個是法定的救濟程序,我們也沒有辦法制止其上訴,所以該走的程序自然還是需要走的。
另外,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一個先予執(zhí)行程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追索勞動報酬是屬于可以先予執(zhí)行的情形。但先予執(zhí)行我本身也沒有做過,法院是否會做,以及具體的要求等等,這方面建議你直接跟法院的立案庭聯(lián)系,確定具體的情況。再是,勞動糾紛案件屬于法律援助范圍,若是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建議向當?shù)胤稍行纳暾埛稍?/p>
判斷民事判決是否生效,關鍵因素是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對于當事人而言,最簡單方式就是直接電話詢問承辦法官。
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的判決書基本都是通過法院特快專遞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部分法院可能會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領取判決書,對于部分被告無法送達或者玩失蹤的,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判決書。
大家知道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由于當事人住址不同,導致每一位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日期也不一致,因此需要先確定判決的送達日期再結合上訴期確定判決生效日期。判決生效日期一般以最后一位收到判決書當事人時間作為參考依據(jù)。
一般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日期就是判決的送達日期,如果當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拒收,可以將判決書留置受送達人的住址即視為送達。對于公告送達判決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此時就要看最后一位當事人送達判決書的日期,加15天就可以算出判決生效日期。建議當事人先打電話詢問承辦法官其他當事人送達情況,是否已經(jīng)上訴,從而判斷判決是否生效。如果判決已經(jīng)生效,建議盡快找承辦法官開具判決的生效證明,然后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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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屬于對案件的續(xù)審,即第二審審理中所要解決的是一審已經(jīng)審理但仍存在爭議的問題。 二審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
行政訴訟的輸贏,證據(jù)是一個方面,它只能證明民告官違法的事實;另一個就是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jù)。
拿我正在經(jīng)歷的一樁行政訴訟案來說,證據(jù)、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法律、法規(guī)對被訴問題也規(guī)定的十分明確,可該案經(jīng)歷了一審、二審、再審,歷時三年還沒最終審畢,值得一提的是,審限三個月的案子經(jīng)多次延期后,已達到了五百多天了,看來巳是沒完沒了了。
其實這種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勞動仲裁裁決后只要勞動者不起訴,就應該算終審,應該剝奪公司的起訴權,因為一:仲裁庭的仲裁員常年處理勞動糾紛案件,比較專業(yè)。二:一個連律師都舍不得請的勞動者不可能也沒有渠道收買仲裁員。三:在無利可圖的而勞動者又有起訴權的情況下,會迫使仲裁員居中裁決。所以公司在仲裁敗訴以后,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純粹就是為了拖延執(zhí)行時間,對于一個失業(yè)或是工傷不能上班還要墊付醫(yī)療費用的勞動者是致命的傷害,才會有人寧愿自殺也等不起那么長時間的干耗
強制執(zhí)行是人民法院對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當事人,采取的一種強制履行的行為。強制執(zhí)行必須有兩個前提:
一是法律文書已生效并超過了履行期。
二是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有關機關移送執(zhí)行。
只有這樣,人民法院才受理執(zhí)行,然后才能夠進行強制執(zhí)行程序。
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審判決后,法律文書并沒有生效,而是有一定的上訴期。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上訴期間上訴的,那么該法律文書就不生效。只有等到二審結束后,法律文書才能夠生效。
并且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判決的時候,都會注明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的。在該期限內(nèi),另一方當事人即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只有當該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強制執(zhí)行的條件,那么就會立案受理進入執(zhí)行程序,對于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就可以強制執(zhí)行了。
積極應訴才是正途。
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的一個當事人最基本的權利之一。上訴不需要理由,只需要不服即可。我們國家在審判制度上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一個案件最多經(jīng)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才算是蓋棺定論。并非你理解的打一次你贏了,你就徹底贏了。
即便二審被告仍然輸了官司。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出現(xiàn),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領域,都設計了申請再審和抗訴的途徑。統(tǒng)稱為審判監(jiān)督程序。所以,一個官司經(jīng)過一次審理,并非蓋棺定論,經(jīng)過兩級法院審理的案件才算是蓋棺定論。第二級人民法院判決之后,即便被告仍不服判,他申請再審或者抗訴,但在申請再審和抗訴期間,不停止二審判決的執(zhí)行。
所以,由于上訴權是被告享有的基本權利,你無力決定他上訴或不上訴,就只能積極想方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