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抵押還是質押_專利如何質押?
特邀律師
專利權質押或者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它是指以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標的物,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專利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專利權質押有以下幾個特征: (1)專利權質押的標的物是權利——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作為標的。動產質押的標的物則是動產。其他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是各種不同于專利權的權利?! ?2)在專利權出質期間,質權人是絕對沒有權利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出質的權利的,質權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該權利的權利。 (3)在專利權出質期間,維持專利權本身的一切費用應由出質人承擔,如專利年費、專利規費等。但質權人如認為該出質的權利可能對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費用,對這些費用,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補償?! ?4)專利質押登記生效。動產質押要把質物交付質權人生效。但是,專利質押除訂立質押合同外,還必須辦理出質登記,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擁有的專利權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專利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物權擔保行為。需要滿足條件:(1)專利權必須有效;(2)作為質物的是專利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即因取得專利權而產生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系指獨占權和由此派生的許可權、轉讓權、標記權等。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3)專利申請權雖然是獲得專利權的前提,依法可以轉讓,但其明顯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使之不能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財產權,因而不能將專利申請權作為質物進行質押。
專利權屬于無形資產不能進行抵押。第一,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權并不發生轉移,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全部物權,債權人對抵押物既無所有權,也無占有權。而在質押擔保中,出質人要將質物的占有權移交給債權人,出質人對質物享有所有權,債權人取得質物的占有權。第二,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一般為不動產,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權處分的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同樣可作為抵押物。而在質押擔保中,質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不動產不能作為質物。因此,簡單地以動產和不動產作為區分抵押和質押的標準,認為抵押就是不動產抵押,質押就是動產質押的觀點是不正確的。第三,在抵押擔保中,以不動產、機械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在動產質押中,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在權利質押中,以匯票、支票、債券等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股票、專利權等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四,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就同一抵押物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進行抵押,即抵押權可重復設定。抵押權受償順序為,抵押合同生效時間不同的,按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清償,生效時間相同的,按債權比例進行清償。而在質押擔保中,不存在對同一質物重復設定質權。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質押和抵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其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下面用實例說明這個問題。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乙說,現在老賴這么多,誰敢借給你這么多錢,除非你有東西押著。
甲說,沒問題。
第一種情況,甲有價值二百萬的房屋一處。甲和乙一起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項權利證書交給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甲如果不按時歸還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將歸乙所有,甲必須協助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這種情況就屬于抵押。
第二種情況,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爐,有權威部門的鑒定證書,價值二百萬。
甲將宣德爐交給乙,乙出具收據一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甲不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宣德爐無條件歸乙所有,如果甲依約還款,則乙在收到全額還款后必須將質押物宣德爐歸還甲。這種情況屬于質押。
知識產權是可以抵押的,比如專利、商標權、著作權的抵押等,但是看了你下面的追問,我想問一下是單選還是多選,ac排除了,土地貌似只有使用權可以抵押,因為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國有,不能私下交易,然后證劵個人覺得一般也是不能抵押的,但是要看證劵的類型而定,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是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按其券面所載內容取得應有權益的書面證明。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有價證券,所以單選的時候我會先選d,多選的話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