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算分居滿兩年了_分居已滿兩年是否可以直接辦離婚?
特邀律師
實務中,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
那么,離婚案件處理中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夫妻分居滿兩年”,您可以參考如下5點: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用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微信、短信、郵件等),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面材料;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另需指出,以下2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經濟狀況及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夫妻雙方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且沒有夫妻生活。如果一方以此來確認分居并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無法確認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分居。婚姻法認定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調離,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加上能夠進一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更大。
分居是指夫妻結婚后,連續長時間沒有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感情交往,沒有共同的生活活動,而不是簡單的在一個房間里面分房睡。而分居滿兩年是否可以直接辦理離婚呢,這肯定不行。
01
分居滿兩年并不是法定的離婚條件,而是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
法律并沒有規定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想要直接辦理離婚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去民政局申請協調離婚,前提是夫妻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并達成了離婚協議,同時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了約定。
不然,只能到法院去提起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也是打官司就需要準備證據,需要提供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而如何來證明呢,這就需要提供一系列法律規定的證據來讓法官相信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這樣才會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決離婚。
而且目前的形勢,離婚是很謹慎的,判決前通常要調解,還會給雙方冷靜期,所以如果只有單純的分居兩年,還一定能說服法官相信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02
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條件是什么樣的
要想證明夫妻二人已經分居滿兩年,就需要出示生活的證據,比如夫妻雙方連續兩年內居住在不同的地方,在此期間并沒有因為感情的事情產生來往,沒有共同生活的軌跡。
比如,自己所單獨居住的證明,當地居委會提供的情況說明。總體來說要舉證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最好的方式就是一方提出來,另一方也承認,這樣基本認定就沒有問題,如果要通過其他的輔助條件來說明情況,那么就需要一整套的材料,包括證人證言,包括獨自生活的水電屋等消費情況,包括自己行動軌跡未重合的其他說明。
這些在現實中并不容易獲得連貫的證據鏈,當然主要目的是說服法官相信你們感情已經破裂,分居兩年只是其中之一條件。
結語
為什么說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認定感情破裂呢?因為夫妻是一體的結果,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共同扶助來穩固家庭,教育孩子,這才是夫妻本質應有的目的,所以分居兩年如果能被認定成功,那么作為訴訟離婚的證據,判決離婚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上的分居滿兩年是怎么認定的?現在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生活的情況非常多,但不是所有的分居都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所謂夫妻兩地分居通常是夫妻雙方在繼續夫妻關系的前提下,終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的情況。像這樣的情況持續滿兩年,法律上就可以認定夫妻分居。夫妻分居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對于這個問題,我只想說,這個世上沒有絕對的事情,而法律糾紛更是如此。很多當事人都特別愛問律師一個問題,就是我這個案子到底能不能贏?我想說,沒有一個律師會承諾你這個案子一定能贏或者不能贏,因為本身訴訟糾紛就是非常復雜的一個過程,變數非常的多,而且是否能贏,還要取決于雙方的證據情況,即便你這方證據充分,但是如果人家那方有相反并且充分的證據也是可以推翻你現有的證據的,所以這都是不可預測的,而離婚糾紛更是如此。
離婚本來就是家務事,有句話說的好,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對于雙方到底能不能離婚或者法院判不判離?都沒有絕對的標準,只能根據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證據來綜合進行判斷。
雖然婚姻法規定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分居達到兩年以上,是法定判離的標準之一,但是這也只是一個參考標準,也不是說如果分居達到兩年就一定會判離,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一步衡量和確定。
何況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就是勸和不勸離的,所以作為法院來說,也是本著寧拆一座廟,也不毀一門親的態度,所以不會輕易的判決男女雙方離婚,除非男女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否則能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還是要給的。
當然,如果你的日子真的過不下去了,這個世上也不會有離不掉的婚,只要你堅持離婚,不怕麻煩,最終還是可以離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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