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訴訟時效與特殊訴訟時效_借款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特邀律師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那么只能是由你來舉證,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那么就請對方留個字據 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則你可以據此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護,但是債務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強制干預《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 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 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相關閱讀: 借款合同公證需提交哪些材料 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
因民法總則的出臺,將訴訟時效進行了調整,原本有特別訴訟時效規定"如人身損害"由一年調整成三年,去除了其特別訴訟時效的限制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該條是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及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規定。下面結合該條對本問題進行分析與解答: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界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它具有如下特征:(1)訴訟時效屆滿勝訴權消滅。對于原告已過訴訟時效的請求,人民法院將駁回其訴訟請求。(2)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仍然享有實體權利,如果義務人自愿履行,權利人仍有權受領。(3)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對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等事由的約定無效。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和種類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該期間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訴訟時效期間具有法定性,不能由當事人約定。第二,訴訟時效期間具有可變性,可以依法中止、中斷和延長。第三,訴訟時效期間具有強行性,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也不得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通常可以將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以下三種: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我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規定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交往增多,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加快,特別是在當時計劃商品經濟制度下,加強經濟核算、盡快了結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穩定社會關系的需要。同時,我國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平衡權利人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利益。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發生著新變化,各類經濟主體,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現實情況。司法實踐中,一方面,還存在著權利人法律意識淡薄,未在訴訟時效期間起訴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強制力保護,或者害怕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匆忙起訴導致敗訴,導致權利人利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面,義務人違背誠信利用訴訟時效制度逃避債務,不利于建設誠信社會。司法實踐活動中普遍反映,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對民事主體的要求更加嚴苛,不利于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權衡社會利益,有必要適當延長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一些專家、學者也提出應延長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建議。與世界各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相比,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也較短。為了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平衡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利益關系,構建誠信社會,并兼顧與其他民事法律對訴訟時效規定的有機銜接,本條規定了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僅適用某些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其優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而適用。本條第1款“法律另有規定的”的訴訟時效期間即屬于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這些規定優于本條所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而適用。如合同法第129條、保險法第26條分別規定了四年、五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其優于三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而適用。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時效期間。本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權利人在損害事實發生后很長時間才知道,導致訴訟時效起算很晚,這使財產利益長時間處于不確定的狀況,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所以,本條規定了不論權利人什么時候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如果適用本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七年至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也就是說,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無論何時起算,屆滿之時應是權利被侵犯的二十年之內。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條件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即訴訟時效期間何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間,應當從權利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請求權時開始計算。本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從該規定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只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才具有必要性;如果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受到損害,即使權利人誤以為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人民法院也沒有必要予以保護。
二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如果權利人客觀上受到了損害,但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就不會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也不應該開始計算。所謂“知道”是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所謂“應當知道”則是一種法律推定,應指基于客觀之情事及根據權利人智識經驗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權利人應當知悉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因其自身過失而未知情,在該情形下,法律推定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所謂“合理注意”,是指以普通謹慎人的標準衡量權利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同時還應考慮權利人的主觀心態、智識能力等主觀因素。
三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如果在權利人不知義務人的情況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則人民法院會因該案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而不予受理。如果權利人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沒有查詢到義務人,則很容易導致權利人的權利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無法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
四、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人民法院經權利人的申請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本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對該規定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不僅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二,這里的“特殊情況”,一方面即使考察了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等可以避免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事由后,仍然會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另一方面需要考慮權利人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在主觀上無過錯,且有正當的理由。第三,人民法院應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主要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以更好的實現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衡量。如果權利人自己都不申請人民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不宜依職權主動延長。第四,是否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1.要注意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除斥期間指法律對某種權利規定的存續期間。例如,我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二者都具有及時確定法律關系的目的。但是,二者具有以下不同:一是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是使該項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喪失請求人民法院的保護其民事權利,實體權利并不消滅。二是人民法院可以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有關規定,但不能主動適應訴訟時效的規定。三是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則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遲。
2.法院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應依據權利人的申請,從嚴掌握,著重審查權利人本身是否具有過錯,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精神,否則就會違背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以上僅供參考)
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益受到損害時起算,超過兩年提起訴訟可能喪失勝訴權。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是針對不知道自已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設定的,當后來知道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應在損害事實發生時起20年以內提起訴訟,超過20年即可能喪失勝訴權。
《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了訴訟時效為3年。
那么,對于在跨越017年10月1日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也即新舊法的璉接問題,也有相關規定。
比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約定是2016年9月30日還,但甲方到期后未還。乙要起訴甲,那么,按舊法,訴訟時效為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即乙最遲應當在2018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則,就是過了訴訟時效。那么,新法實施后,乙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至2019年9月30日。
如果甲方欠乙方10萬元,約定是2015年9月30日還,但甲方到期后未還。乙要起訴甲,那么,按舊法,訴訟時效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即乙最遲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則,就是過了訴訟時效,雖然新法實施,但也不是延長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