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董事會的職權的是_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并報董事會批準;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 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 公司章程; (四) 驗資證明; (五)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 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 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被1篇案例引用)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挪用公司資金; (二)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根據《公司法》第46條規定,董事會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股東會屬非常設權力機構,股東們只有在會議召開時才行使自己權利。因而當公司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決策時,必須通過會議的形式。而股東們又分散于各地,董事會有義務召集各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召集股東會有兩種情形:一是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地召集;二是遇到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請求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董事會必須召集。董事會的產生,是應股東們通過選舉控制董事會進而間接控制公司的需要。董事會的活動必須代表股東的利益。為了讓股東們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方針政策,董事會有義務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及公司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的決議是股東意志的集中,決定著公司的發展方向。決議一旦形成必須得到落實,但由于股東會不直接親自去執行自己形成的決議,而是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落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是董事會據以執行業務的指導方針。董事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執行。股東和監事會有權監督和檢查董事會執行決議的情況。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董事會是公司法人代表,全權領導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在股東會議決定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指導下,董事會有權安排公司生產、銷售等經營計劃,有權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方式,有權確定公司資產流向,向其他公司或生產經營單位投資。但董事會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得超越股東會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否則屬越權行為,由此帶來的損失由董事會承擔。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董事會對公司的管理內容十分廣泛,涉及生產、技術、勞動、設備、物資供應、財務等。特別是財務管理,運用價值形式對公司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性管理,是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是董事會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財務預算是對公司財務收入和支出的計劃,而決算則是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關系到公司資金安排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恰當,關系到資金的利用率,故董事會應當切實、科學地編制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并提請股東會審議批準。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這也是董事會對公司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公司的利潤分配主要有兩大部分,公積金和股利。公積金又包括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利潤分配除法定公積金比例固定外,其余的由董事會制訂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以及股利的比例和分配的具體形式。利潤分配直接涉及到公司、股東、生產者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董事會應制訂詳細的方案,請股東會批準后方能進行。為了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當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公司在利潤分配之前首先要彌補虧損,由董事會制訂虧損彌補的方案,經股東會同意后實施。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直接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性、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的變化,因而公司一般不得隨意增資或減資。為了擴大公司生產規模,或者鞏固公司的財政基礎,或者適應市場變化,公司確實需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董事會應該提出詳細的方案,包括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之原因、目的、方式、額度、用途以及后果、補救方法等,確保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董事會提出增資或減資方案后,經股東會審議批準,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冊資本條款后,才能實施。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涉及許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極其復雜,處理不好,影響多方利益,故首先應由董事會擬定進行上述重大事項的具體方案。以公司的合并為例,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各方公司董事會應就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的條件等擬定詳細的方案,交由本公司股東會決定,經股東會決定后可將決議交付對方董事會,雙方進行合并活動。未經股東會審議,不得擅自進行合并,簽訂合并合同。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為有效地領導和管理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設置一定的內部管理機構,包括日常業務經營機構和一定的咨詢機構。前者指在經理領導下的各部門業務機構,包括生產、銷售、采購等部門,后者指協助董事會決策的各專門委員會,如執行、生產、銷售、財務等委員會,是董事會的顧問、參謀。這些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按董事會開展工作的需要和公司規模大小而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融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管理公司需要有專門人才。讓擅長企業經營管理的專家擔任高級職務,是現代公司發展的必然結果。董事會通過聘任有經營管理能力的人擔任經理或解聘經營能力的經理,提高公司的效率。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作為經理的主要助手,配合經理工作,因而保留經理的提名權,以保證公司的業務領導系統高效有序。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得以存在與發展壯大,依賴于董事會有效的管理。董事會的管理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各方面。為了保證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董事會應該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本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促進公司發展。 上述各項職權,董事會在行使時不得與股東會的決議相沖突,股東會有權否決董事會的決策,乃至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代表股東對公司的經營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能是監督管理者的行為,具體地講,就是評價CEO及整個公司的經營業績,挑選、解聘及獎勵CEO,并監督公司的戰略決策與執行。因而,董事會擁有一定的職權,主要包括:(1)制定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2)挑選、聘任和監督經理人員,并掌握經理人員的報酬與獎懲:(3)協調公司與股東、管理部門與股東之間的關系:(4)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的職權也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1)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活動;(2)董事會不得超出股東授與他們的權限范圍行事:(3)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與董事會的決議發生沖突,應以股東大會的決議為準,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決議以致改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