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最新法律法規_請問疫情高風險區封門有法律依據么?
特邀律師
新冠疫情期間停工工資或生活保障,國家有明確規定。企業沒履行的,員工有權要求其補發。
國家具體文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文件具體規定是:
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如企業沒有貫徹執行國家上述停工期間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的,請到當地人社部門進行投訴,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此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請留言、點贊及關注。讓我們職場相伴,共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20庚子年初,“新型冠狀病毒”、“宅式抗疫”似乎成了解鎖新年的關鍵詞。自2019年底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來,各省紛紛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全國上下打響了全民抗疫阻擊戰。伴隨著武漢等城市的相繼封城,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機制引發熱議,其中不乏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拖延反應、遲延披露等問題的質疑與批評。甚至有網友抱怨稱“前線廢寢忘食和死神搶人,后方‘好戲’一出出不斷上演”。
“政府為什么沒有及時予以重視?為什么沒有第一時間向公眾公布疫情?”武漢市市長周先旺在接受央視采訪時回應稱作為地方政府需獲授權才能披露相關疫情,但廣大網友對此似乎并不買賬,輿情反而進一步發酵。那么,周市長的答復是否有法可依呢?目前我國的應急管理法律制度又存在什么短板和缺陷呢?
下文筆者將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視角,淺析該法應對此次疫情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法是權威的,但不是永恒的”
2003年非典肆虐、2004年禽流感流行,凸顯出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管理體制的缺陷和不足,這無疑給政府部門敲響了警鐘。我國高度重視疫情防控相關立法的建設,相繼于2003年頒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6年頒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試圖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的立法建設。
但從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的整體架構來講,仍然缺少一部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因此,經過數年的反復研究,《突發事件應對法》應運而生。2007年該法頒布施行,結束了長期以來應急管理體制分散單行的詬病。作為我國突發事件處置的基本法,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該法施行十三年來我國的應急管理理念、應急機構設置等都發生了較大的轉變和調整,該法卻未及時修訂與調整,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應發揮的空間與作用不再樂觀。特別是在此次疫情的防控中,該法過于原則化、抽象化的法律規定不足以應對實際疫情防控的需要,有些方面已呈現滯后性。因此,疫情結束后,應適時對《突發事件應對法》進行必要的法律修訂,增強法律在應對突發事件的彈性和適用性。
“歲月淹久,其間抵牾?”
武漢市市長周興旺在被追問“信息披露是否及時”時的回應,引起公眾對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有權公布疫情的關注。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疫情信息的發布分別作出了規定。有觀點認為兩部法律對于疫情信息披露的主體層級存在矛盾,認為《傳染病防治法》將疫情信息的公布權設定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而《突發事件應對法》則將權限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
對此,筆者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根據該條規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的主體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并不包含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級以下衛生行政部門。因此,周市長所言地方政府無權決定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非毫無法律依據。
那么,武漢市政府是否就當然不承擔任何疫情信息披露的職責呢?《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突發事件的預警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可以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因此,雖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武漢市政府確實無權公布疫情信息,但其仍然可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上述規定,對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履行法定職責,啟動相應預案,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警示信息。比如:可以告知公眾已有的判斷、已經向上級部門報告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等等。
鑒于本次疫情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引發的廣泛熱議和激烈爭論,筆者建議在探討是否將《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疫情信息公布權限下放的同時,也應及時對《突發事件應對法》進行修訂。對突發事件的信息公布設立專門條款予以規范,細化各級人民政府針對突發事件信息公布的權限及范圍,敦促各級人民政府注重調查實情,盡早把控風險,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
如果將《突發事件應對法》視為一部以執法為最終宗旨的法典,那么,它就不應只是一部教科書式的宣言,而是一個更具操作性的行動指南。
此次肺炎疫情中,湖北多地因防疫物資短缺頻頻發出求助支援,患者“一床難求”等現象時刻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這些亂象能否通過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予以避免?筆者認為,現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急管理制度的規定大多為原則性規定,操作性較弱。
例如,在此次肺炎疫情的抗疫物資的接收與調配工作中,湖北省、武漢市紅十字會因出現頻頻統計出錯、物資調配效率低、分配不合理、人手能力有限等問題飽受非議。在洶涌的質疑和批評聲中紅十字會一次次做出的澄清和聲明反而使自身掉入“塔西坨陷阱”。從《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來看,僅僅是對政府出面統籌協調應急物資合理配置作出原則性規定,欠缺抗疫物資的接收和調度方面的具體性規定。這就導致出現政府有關部門過分依賴少數官辦慈善組織、忽視其他民間組織能力的保守思維慣性、出現疫情防控指揮部與受指定官辦慈善組織分工不明、權責不清致使系統運作失靈等問題。因此,為厘清各主體間的權限范圍,倒逼政府建立一套詳細、完整且開放、高效的物資統籌調配機制,筆者建議對《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抗疫物資的接收和調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再如,針對此次肺炎疫情暴露出的應急物資儲備嚴重不足問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的較為籠統。而目前物資儲備立法僅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民政部制定的各類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及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規制。鑒于應急物資的儲存、采購、調撥、運輸、配發、使用、回收等各環節往往涉及多部門聯動協作,故筆者建議適當提高應急物資儲備立法的法律效力位階,制定與《突發事件應對法》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相配套的行政法規,構建完整的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配送的法律框架。
綜上,筆者認為,《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一部法律從立法技術層面來講應當保持適當的包容性和開放性,不宜事無巨細地作出特別詳盡的規定。習近平總書記在2月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完善處罰程序,強化公共安全保障,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因此,應加快推進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和修訂,盡早完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為依法應對突發事件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的出現和傳播已成為全球關注的健康問題。日本政府也于1月28日通過內閣會議正式將新冠肺炎列為“指定感染癥”,按照《感染癥法》的規定,依法對患者實施強制住院、限制上班等措施。越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越要堅持依法防控。法治是增強“社會免疫力”、提高整體“戰斗力”的良方。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在法治的軌道上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自然現象,符合不可抗力的特點。如果嚴格區分,不同地域的疫情不同,還需要具體判斷。
新冠病毒到目前為止沒有藥物可以治愈,但全世界有能力的國家都在研究對抗疫情的藥物,但是世界上的病毒總歸有一物降一物的東西,只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被發現,但是有很多國家都在多方面研究。
首先是疫苗的研發,中國在這方面已經進入了第二階段的實驗,沽計需二三個月測試。等第二階段結束后,還需病理和毒性的觀測,也需半年時間,所以等疫苗真正完成實施要到明年2~3月份,但3月份后還須復制疫苗和逐步發放全世界,所以到明年4一5份能拿到疫苗的國家也算是燒高香!
所以這場災情如不自行退去,也許要危害人類二年左右!!!
一張張白色封條,貼冷了老百姓的心!
如果是無意的,不知情的情況下,又無造成重大損失,僅僅是侵害了他人利蓋,給大家帶來了麻煩,這個不能往刑事犯罪上靠,應進行批評教育。你說他知道被感染了,何以為證,如果經醫療確定他己感染,為何還能讓他自由行走?他一定不會自已知道,人之常情,誰敢拿生命開玩笑。如果他己經知道自已是一個冠狀病毒協帶者,還主動與他人接觸,如一個艾滋病患者,知道自已是艾滋病,還主動與人發生性關系,這就構成I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