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同意調解的程序_被告同意走調解程序,對被告有利嗎?
特邀律師
1般不會直接宣判結果,由于法院審理結束后,合議庭要評議,需要分管領導簽字。
調解成功取決于原、被告雙方的一致同意,只要在判決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調解的要求進而達成一致的調解。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不同意調解的情況就不能達成調解。當然,如果在一審中沒能達成調解,一方上訴后,在二審階段仍可進行調解。但是因為有了一審的判決基礎,作為勝訴的一方,在二審階段時就不太容易同意調解。
1般都不直接宣判,就程序而言,調解不成,就進入下1步的庭審。
文章被侵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仲裁往往合同糾紛中較多,但是不乏有侵權仲裁的情形;關鍵還是在于是否達成仲裁的合意。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后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行使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對 民事糾紛進行審判,也可以在訴訟中與對方達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與對方達成 調解協議來解決糾紛。
雖然本質同為當事人基于自主權進行的和解,但與訴訟外自行和解相比,法院 主導的訴訟調解對當事人具有不同的效力。
首先,法院調解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 的,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主持,屬于一種司法行為。其次,法院調解的司法性質 決定了調解行為除在當事人自愿原則下進行外,還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 礎上進行,并且需要遵照一定的程序。最后,如果法院調解成功,按照當事人接受 的調解協議制作出調解書的,生效的調解書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 一方不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憑此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也不同,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 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并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的內容,從而要求法院終 結訴訟的制度。訴訟和解不需要法院的介入,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對自己權利 的處分。僅就和解協議而言,并不具有判決書的效力。
其既不是對糾紛的最終處分,也不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通過當事人的程序選擇,可以將和解協 議轉化為調解書,從而使其具有與判決一樣的可強制執行性質。具體言之,這種轉 化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方式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對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 的和解協議進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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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在雙方簽字后,法院應該立即制作調解書。我不理解,交通事故案,就是保護受害人,被告承擔責任的問題。其中應該有警戒安全第一的成分,撞了白撞,沒有實際的賠償,甚至連基本的損失都賠不上,不撞白不撞,司機有保險,這是什么事啊?還有人道嗎?為什么要難為受害人呢?受害人沒要求調解,不是求被告賠償,該承擔的就承擔,要想不賠錢,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上下功夫,不接受教訓,不把安全當回事,以后還會出事 ,太坑人了!沒有事故就沒有賠償!沒有事故就沒有傷害!難為受害人是什么意思??起訴難,立案難這是什么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