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被判刑可以追償債務嗎_老賴被判刑后?還用償還債務嗎?
特邀律師
欠錢和被判刑是兩個事情。
第一,一般單純的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到判刑,只有有能力履行民事判決書而拒不履行才有可能被判處刑罰。
一般欠別人錢主要是民事糾紛,單純的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就可以了,這是不會涉及刑罰的。只有民事起訴法院進行判決后,被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可能會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這種情況被告可能會坐牢。但是,即便是發生這種情形,欠債人還是要償還借款的,畢竟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個不同責任形式,兩者不能混淆。
第二,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被判刑,欠款人出獄后當然要還錢的。
這種情況就是欠款人欠錢和被判刑根本就沒有因果關系。比如,欠款人欠10萬元債務,但是因為盜竊被判處刑罰,顯然這和欠款人欠錢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因此,這種情況,欠款人出獄后當然要還錢的。而且,欠款人即便是坐牢,債權人也是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的,法院的訴訟文書也是可以送到欠款人手里的。
總之,你弟弟欠錢和坐牢是兩個不同的事情,你弟弟出獄后當然還是要還這筆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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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放心,因為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是債務優先的。也就是說在他資產里面,面對可能的罰款,查封資產、你的欠款等,是優先還你的錢的
“民事優先”原則是指犯罪分子的民事債務和財產刑同時并存,而其財產又不足以全部滿足債務和執行財產刑刑罰時,應當優先清償債務,然后再執行財產刑的原則。在財產刑執行中,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對第三人負有債務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犯罪分子的財產優先清償債務,剩余的財產可執行財產刑。我國刑法有二個條文對此進行了規定。
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以沒收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沒收財產刑執行時如果犯罪人的財產需要償還其對第三人債務的,應當先償還債務,剩余的財產再作為財產刑執行的標的予以執行。
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老賴因罪犾刑坐完班房,活該!錢,依法照還不誤!‘’
依我之見:老賴雖因罪犾刑比如‘’拒絕執行生效裁判而被判刑依法活該坐完班房(僅僅履行了刑事義務),然而服完‘’刑‘’后該生效民商事裁判仍未得到執行,所以‘’欠債還錢‘’沒有履行的債老賴依法仍須償還。
為什么坐完班房還要還債呢?
一,原告因老賴不履行雙方約定,或依法被告方應當承擔民事侵權或合同義務而被告方拒不履行,此情形下,原告方不得己向國家司法審判機關提起了民商事訴訟,注意一一此時雙方的債權債務糾紛己經提交給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處理,通過國家所規定的民事訴訟一丶二審判決確認了具有國家權威和強制執行力的生效民事判決,依生效民商判決和勝訴方申請,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院執行部門依法作出了強制執行的裁定。一一這種強制執行裁定非因法定程序,在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丶任何個人丶任何機關和單位都必須執行或協助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否則,A,國家司法機關對于藐視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應當協助而拒絕脅迫執行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法院有權對其司法拘留或罰款,比如有的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拒絕脅助執行的被拘留和罰款;B,國家司法機關通過依判決對義務履行人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人員,確立為‘’老賴‘’并通過廣告丶電視丶廣而告之,并在銀行貸款丶旅游丶乘高鐵丶飛機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多方面進行限制。
如果‘’老賴‘’一一生效民商事判決義務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國家司法機關所作裁判,而將應用于執行的老賴及共同所有份額的財產,尤其是人民法院通過訴前保全丶訴中保全,比如己司法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的財產轉移丶變賣丶贈予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導致國家司法機關的生效裁判變為‘’一紙空文‘’。這種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權威。
請問:當最有權威的國家司法裁判文書都成了廢紙一張的‘’一紙空文‘’,在依法治國的今天,誰還相信法律?
二,對于上述‘’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于二○一二年在修改《刑法》的修正案中增加了‘’拒絕執法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罪‘’。而該罪從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規定,其‘’侵犯客體‘’一一嚴重侵犯了國家司法權,即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判及訴訟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點物的裁定和采取的司法措施,如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等等司法行為。通俗稱的說該罪,‘’得罪傷害了國家司法權威‘’。一旦涉嫌該罪,國家偵查機關要立案偵查丶國家檢察機關要批捕要起訴丶審判機關要判刑送你去坐班房。因此,‘’老賴因拒絕執行生效裁判罪‘’,你得罪傷害了國家,國家讓你坐班房。在這種情況下,老賴你坐班房己經與你‘’欠債還錢‘’的原告無關。
三,如上所述,老賴因‘’拒執罪‘’侵犯了國家司法權威,得罪傷害了國家,國家判他去坐牢,那是咎由自取,坐牢活該!可是一一老賴因合同或侵權而‘’欠的債‘’老百姓的錢物‘’仍然欠著‘’沒有還呀!
怎么辦?
中國自古以來,俗話說‘’欠債還錢‘’,只要老賴一天沒有還款丶只要老賴還差一分錢沒有還,勝訴的原告都仍然有權隨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生效民商事裁判讓該老賴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因為該民商裁判仍然沒有得到執行);今后(老賴坐完班房后),如果又發現老賴有能力執行該生效裁判而轉移丶過戶執行財產情節嚴的,司法機關仍然能依‘’拒執罪‘’再次將老賴送進班房。
奉勸老賴們:欠人家的錢,還了,你并不吃虧!不然,班房坐了還得還錢,何必呢?是不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這個問題,變數較多。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欠條有還款日期,欠錢的人出獄時,約定的還款日期尚未到,或者到期了逾期不到三年。這種情況需要還錢。理由是沒有超出訴訟時效。
第二種。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這種情況,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二十年,因為沒有超過時效,因此欠款人需要還錢。
第三種。欠條有還款日期,欠錢的人出獄時,已經超過約定日期三年,債主的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欠錢的人可以不還。
第四種。欠條有還款日期,欠錢的人出獄時,已經超過約定日期三年,但是債主曾經多次主張債權,并且欠錢的人知道。從最后一次主張欠款到出獄尚未超過二十年,債主仍有主張債權的權利。此種情況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五種。在訴訟時效內債主起訴還錢,法院判被告還錢。但是從法院判決生效到出獄已經超過兩年,債主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種。在訴訟時效內債主起訴還錢,法院判被告還錢。但是從法院判決生效兩年內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后因為被告服刑終止本次執行。今后發現被告有財產可隨時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