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法子女撫養費_撫養費應該是個什么標準?
特邀律師
一、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怎么計算
1、離婚后撫養費怎么計算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子女今后的生活。
2、撫養費的變更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為,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后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并不意味著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二、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1、有關撫養方式的法律規定
父母離婚后,子女由誰撫養,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離婚后,子女撫養有兩種立法模式:
一是單方撫養模式,是指離婚后法院判決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單獨撫養;一是輪流撫養模式,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在我國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兩種撫養方式 。
根據2001年《婚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規定具體且易操作。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若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似,可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況,對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發生分歧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2、撫養關系的變更
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在以后的日子發生很大的變化,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因此,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出現下列事由,可提起變更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撫養費的內容:《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于撫養費的內容(通常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3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婚姻法》第二十一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但對于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情況下認為不在規定范圍內。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一、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撫養費數額的計算方式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三、撫養費包括哪些項目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四、撫養費變更的情形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五、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在司法實踐中,子女撫養費一般應當至少包括教育費、生活費和醫療費等,但是,沒有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應當按照什么標準來支付這些費用呢?我國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補充: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分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于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來源:法培中心
各地不一樣,在不影響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工資),雙方都符合不低于最低生活標準。
謝謝邀請;樓主提這個問題,是在考小學生吧,誰生的誰養,當然是天經地義不容推辭的責任。別說法律了,這是自古永恒不變的錢定。如果連這也鬧不清,真得懷疑人生了。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義務,有保障孩子接受教育和身體健康的責任。這個義務必須履行到孩子年滿18周歲成年,才算終止責任。
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無論是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還是走司法的路子依據法律解除婚姻,雖然我國在婚姻的制度上實行是以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為原則的,只要沒有落實好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依據法律就不允許解除婚姻。
怎么支付孩子的撫養,由于我國區域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有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導致區域間的經濟消費總體不平衡,所以法律沒有作出具體金額的規定。支付未成年孩子撫養費方法,可以用共同財產的分割來抵扣,也可以按月支付,或者是一次性兌現孩子的撫養費。
如果說用個人的財產來抵扣對孩子的撫養費用,就要對個人財產進行評估,財產足夠撫養孩子到年滿18歲周歲成年,就算一次性交夠了孩子的撫養費。要是財產不夠,不足部分補上就行。
一次性兌現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按當地人民法院管轄區域內,城鎮或者是農村人均在上一年度的消費金額來計算。從離婚之日起,孩子的實際歲數到年滿18周歲相差多少年月,乘以上一年度人均消費100%,得出的數額就是一次性兌現孩子的撫養費用,其中就包括了孩子的教育和健康費用啦!
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一般以個人總收入的20%到25%來支付。孩子接受教育和健康的費用,各出50%。
我奉勸天下所有做父母的,你們再離婚,孩子都是你們雙方的,養孩子千萬不能互相推諉,斤斤計較。否則,就喪失了人格,是會遭萬人戳脊梁骨的。
新婚姻法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支付金額規定是: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我國《婚姻法》所稱的子女撫養費,通常是指子女的日常生活花費、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患病接受治療的醫療費等。當然,如果子女在今后的成長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而產生的必要花費也在其中,但該費用是無法預見的,因此無論是法院判決還是男女雙方協議都不會包口在內,需要日后單獨向非撫養子女一方索要。 婚姻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子女撫養費以必要為限,比如子女度假旅游、購買筆記本電腦、名牌服裝、接受各種培訓班教育的費用等,因為該些費用不是必須花費的,因此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拒絕支付。 另外,現實生活中因為存在很多所謂的貴族學校,或者名牌重點學校而需要交納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費用也不屬于必要花費,因此也不在撫養費的范疇內。 離婚子女如遇大病或絕癥產生的醫療費,應該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數額為限,如子女接受換肝、換腎、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該費用由父母自己選擇是否支付,不存在法律上的強制義務。
謝謝邀請:
一、撫養費給付原則,分類:
必需按需供給,不浪費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二、給付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子女撫養費按父母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最高不超過父母總收入50%。
具體執行措施
1、生活費,低收入家庭,達到當地最底生活標準以上;中等收入家庭,按月總收入20%至30%;特高收入家庭,不超過公務員月平均工資。
2、教育費,滿足子女在校接受教育全部需求;節假日,根據各自家庭的支付能力,另加旅游等課外輔導費。
3、醫療費,滿足中等以下疾病治療、康復療理基本需求;重大疾病,穩控危險期搶救費支付,康復療理滿足基本的長期性需求;父母加強對子女采取人工煅煉的按摩推拿方式康復療養,增進感情促進康復。
二、父與母分攤方式:
公平公正,原則上父與母各支付50%。
低收入方達到月收入50%后,未達到子女所需撫養費50%的;高收入方承擔剩余的全部費用。
三、2019年4月22日,補充內容。網友《邵哥109578136》提出:我離婚五年,一人帶孩子帶到大,前妻撫養費一分不給,靠自己努力把孩子帶大到六歲了,還給孩子入了五年保險,現在前妻起訴我要探視權呢?
網友《特別想你3》評論:不知道你們當初離婚協議或者法院怎么判的。但是母親肯定有探視權,法律也是支持有探視的!最好還是坐下來協商好!
回復:有探望權與行使探望權利,是兩種不同法律關系。小孩住校上學了:女方有探望權要行使探望小孩的權利;男方有探望權也要行使探望小孩的權利。
第一天,小孩說:爸爸上午來校協助我上體育課一游泳渡江;媽媽不會游泳,去市體育館練習游泳。
第二天,小孩又說:學校組織全民國防動員教育課,周未到《龜山公園》越野訓練爬山,從山頂通過有兩條路:一是沿石階路走上山頂與下山,預計40分鐘,只準1名家長隨行監護學生安全,走完全程得5分;二是穿刺叢開荒劈路爬上山與爬下山,預計1小時20分鐘,只準1名家長隨行監護學生安全,爬完全程獎10分,第1名到達終點站發獎學金1千元。另一名家長從野營起點站駕車穿越《龜山隧道》到終點站接應,預計10分鐘,需交過《龜山隧道》費10元/車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