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立案量刑標準_詐騙罪定罪標準?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法定的,量刑標準則是法定與酌定相結合決定犯罪人的最后宣告刑。
- 詐騙罪的此罪與彼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金融、市場秩序領域也可能有詐騙行為,則依特別條款處理。同樣是詐騙行為,所處領域不同,但往往是涉及的罪名相異。
- 詐騙罪有獨特的結構模式,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之處,以致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認識方面存在偏差。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 “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認識不清,可能導致與盜竊罪的混同。認識錯誤的內容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而不是任何錯誤。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之后處分財產。轉移占有,是指轉移事實上的占有,與作為盜竊罪對象的事實上的占有一樣,需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做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受害者必須具有處分意識,認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如,丁發現被害人的一本名為《詐騙罪探究》的書中央有一張清代郵票,便討要該書,被害人在沒有意識到該書中夾有貴重郵票的情況下,將書送給丁,丁將其中的郵票據為己有。被害人客觀上也有處分郵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處分郵票的意識。丁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丁實際上是以要書為名掩蓋盜竊事實。
三角詐騙。通常的欺騙行為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二者間詐騙),被害人因為被欺騙而產生認識錯誤,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與被騙人是同一人。但詐騙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與被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
- 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做出虛假的陳述、出示虛假的證據,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對方財產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在訴訟詐騙中,法官是受騙者,如果否認法官是受騙者,就意味著法官是枉法裁判。因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財產處分的權力,因而是財產處分人。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2)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標準。量刑,即刑罰裁量,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根據量刑情節,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決定犯罪人的刑罰。法定情節,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情節與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酌定情節,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因此,相同數額的財產類犯罪,最后的宣告刑差異可能很大。
詐騙數額1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最少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司法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1、詐騙罪量刑標準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詐騙罪量刑標準: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共同犯罪的詐騙罪量刑標準: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4、詐騙罪量刑標準(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5、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詐騙罪量刑標準: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詐騙罪量刑標準之數額:
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7、詐騙罪量刑標準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所以詐騙罪的定罪標準就是這四個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
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該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2、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產生錯誤認識必須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導致的,即使被害人在判斷上出現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3、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后進行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思,被害人處分財產必須是基于產生錯誤認識后做出的,否則就不構成詐騙。
4、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取了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詐騙的財物包括無形物和財產性利益,同時要求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何處理,要看這500元被認定為是詐騙數額,還是共同詐騙的分贓所得數額:
1.如果是自己的詐騙所得500元,那還構不成犯罪。
一般而言報警后,對于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詐騙數額500元還達不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未對一般詐騙行為的處罰有數額上的要求。即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就可以對其加以行政處罰。只不過如果其情節特別輕微(數額低、還錢后取得受騙者諒解、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等)的話,根據該法第19條的規定,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另外,行政處罰同承擔刑事責任一樣,二者都是會記錄到個人檔案中的。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詐騙罪的入罪標準為人民幣3000元。另外,各省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規定省內各自的詐騙罪入罪數額。
2.如果說是行為人甲同他人合伙共同詐騙數額較大(超過3000元),結果分給甲的個人數額是500元,則甲就和其他同伙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其定罪數額為共同詐騙的總數額,團伙內的每個人不論分得多少,都要對其共同的詐騙數額負責,都會涉及承擔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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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他人錢財,無論數額多少,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報案,都應該立案,在5000元以上(經濟發達省份6000元,如浙江),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下,是治安案件(或稱為行政案件),要被拘留罰款。見: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詐騙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2013.9.29.)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