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_城鄉一體化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全國各地是一樣的。 但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不盡相同,賠償金額也會有所不同。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在全國各地相繼啟動試點,這是否意味著生命價值有了統一的計算公式?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解釋,這并不是“命價”,“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每一個生命都是寶貴的”。
統一城鄉標準是大勢所趨
這個問題分三個方面回答。
1、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賠償,其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解釋關于賠償標準計算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是按當事人的戶口性質分別計算的。在同一地區,同一個人按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計算,其賠償標準相差2-3倍,這也就是廣受詬病“同命不同價”問題的根源。
2、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特殊情況下,農村戶口可以按城鎮戶口主張賠償的案例。這些案例多數是基層法院逐級請示,經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答復,然后再全國范圍內采用的。其中,比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但在城市經商、居住,經常居其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具體地說,以下四種情形,當事人是農村戶口的,可以按城鎮戶口標準主張:
a、發生交通事故時集體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受害人屬于失地農民,或者所屬的村民委員會已經改為居民委員會的;
b、發生交通事故時在城鎮購買了住宅樓,且居住年滿一年以上的;
c、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以經商收入為生活來源、繳納了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或者已經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或依靠在城鎮工作或務工的撫養人生活的;
d、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均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如果當事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應當積極舉證,以爭取按城鎮標準主張賠償金。
3、今年開始同命同價試點,今后交通事故的賠償有望逐步統一標準。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并要求今年內啟動。近期,安徽、陜西、河南等多地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這意味著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將成為歷史。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宣布,2020年1月1日起,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居民。
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其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解釋規定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城鎮戶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戶口人均純收入作為標準來計算。大體上,同樣情況下,按城鎮戶口計算,是按農村戶口計算數據的兩到三倍。
- 當初這樣規定的道理,第一是多數情況下這樣更接近其實際損失水平(城鎮居民平均收入和消費水平要明顯高于農村),第二,有很多案件,按較高標準計算后,肇事方根本沒有賠償能力,倒不如計算標準低一些更容易接受。第三,無論定什么標準,對于所有的人身傷害受害者,總是有些人虧點,有些人賺點,法律不可能針對所有的人定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計算方法,只能針對多數情況大致劃分一定的標準。現在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分開計算,不少農村戶口的受害人喊“同命不同價”,假定都按較高標準計算,少不了會有些高收入人群也會喊虧。
- 但是這樣規定有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就是“同命不同價”。
- 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很多案子并不完全按同命不同價的計算方式,有不少情況經請示批復已經按同命同價的方式計算。例如:
同一個案件中,有城鎮戶口受害人,有農村戶口受害人,可以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 農村戶口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在城鎮生活工作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城鎮標準計算。
- 城鄉結合部農村戶口失地居民,主要收入和生活來源不是農業生產的,可按城鎮標準計算。
- 有些地區已經取消城鎮和農村戶口,統一劃分為居民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