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算不算重婚_沒領結婚證算不算重婚?
特邀律師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即便沒有結婚證,依然構成重婚罪。首先,盡管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并不意味著法律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中就明確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即便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仍然可以認定為重婚。其次,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一,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也就是兩個人不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還被周圍的群眾所公認。只要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即便沒有結婚證,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依舊算重婚罪。
現在社會有的男女沒領結婚證就同居了,有的沒有結婚證一起同居了好多年,有的還有了倆個人的愛情結晶孩子。男女同居年代多就算事實婚姻了,沒領結婚證有了孩子更不算非法同居了,男女只要有了小孩就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就不是非法同居了,不過男女還的去民政局補辦結婚證 。男女相愛想同居,就應該先去民政局辦結婚證,只要男女領了結婚證,就是不舉辦婚禮也是合法夫妻。政府不支持鼓勵男女故意造成事實婚姻,男女相愛最好領結婚證同居,這樣做對男女雙方和小孩都好,只有男女領了結婚證,法律法規才會保護夫妻倆的合法權益。
1、未登記不構成婚姻關系,雙方有一方離開即告解除同居關系,不算重婚。
2、孩子撫養有爭議的,法院一般按如下處理: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周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征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并有權探視。
不受法律保護,只能算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擴展資料:事實婚姻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后,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如下:(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解除。(2)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