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雙方義務_買賣合同中雙方有哪些主要義務?
特邀律師
買賣合同中雙方有哪些主要義務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在我國的合同法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1 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需要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時間、地點來實際交付標的物。
2 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但有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還要經過批準、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出賣人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或者約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的義務。
3 擔保標的物權利瑕疵的義務,即出賣人需要對出賣的標的物承擔一定保證義務。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我認為房東女兒在沒有公證委托書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個行為是違法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而且中介人員的操作涉嫌違規。
一個正規懂法的中介從業者,與買賣雙方簽訂三方買賣合同之前,首先應該校驗賣方證件,包括房產證,業主身份證,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如果是離婚分割的房產還需出示相關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才可以簽,如果女兒代簽,不能算為正式生效的買賣合同,同時中介在校驗女兒身份后,在正式業主面簽前,定金應由中介保管,在正式業主到場并校驗身份后,業主簽了名,并收到定金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我覺得,這件事疑點很多。
第一,中介在草簽合同時并無馬上向買家說明房屋產權狀況,而是事后想迫買家付首期款失敗后才告知,事實是不是這樣還存疑。
第二,如果是離婚分割財產,要正常交易,也必須持相關文件到房產交易所轉名,然后才有資格辦全權委托書。
第三,當初與其女兒簽合同時,其特殊情況及處理方式有無在合同上約定,如無,則這份合同完全就是無效合同,如果在約定時間內業主女兒無法叫父母本人出來履行合法手續的,定金隨時要退回。
第四,也有可能是詐騙。
你可以訴諸法律,并到中介協會投訴中介,你的勝率是很大的。
希望這個答案幫到你!
您好,我是@小強講房產買賣知識,房產中介從業者,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昨天我回答過一個關于二手房個人成交的問題,在其中有關于不用中介,直接跟業主成交的內容,如果您感興趣,可以去我的主頁看看。在這里,我單純回答一下,個人成交怎么網簽和注意事項。
一.個人怎么網簽
很簡單,房管局有個人成交的網簽合同,您可以和業主直接去房管局,找到登記窗口,拿上網簽合同后雙方把約定的內容填好,簽字按手印(有的地方不需要按手印,需要蓋個人名章),約定好過戶日期和付款方式之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了。具體過戶手續視各地情況而定,但是任何地方都有個人成交的網簽合同的。
二.個人成交注意事項
1.簽署正規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很多人在跟業主直接交易的時候,礙于面子,不好意思要求業主簽合同,或者隨便在網上下載了一份合同簽,這樣是錯誤的。既然是大額標的交易,就必須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如果不履行合約應該承擔的責任,一切為了安全交易,不要怕面子過不去。有很多城市的房管部門都有專門的個人成交網簽合同,如果有可能,一定要簽這個。
2.交定金前,先做產權核驗。產權核驗后就能知道這套房子產權人到底是誰,有沒有抵押、查封等影響過戶的因素。產權決定了這個房子能不能順順利利過戶,所以一定要做,并且要提前做。
3.房款做資金監管,不要“一手交錢一手交房本”。很多人還存在一手交錢一手過戶的老觀念,其實這個在房產交易上非常不可取,因為在很多城市,房產過戶后,并不能當下就轉換了產權人,需要幾個工作日才能完成更名,并不能排除在未完成產權人這個過程中房產發生別的變故,所以如果您所在的城市是這樣的情況,那就盡量不要一手交錢一手過戶,更不能一手交錢一手交本,沒有產權人配合,房產是不可能能過的了戶的。有的地方沒辦法做資金監管,那就買賣雙方開設一個銀行聯名賬戶,約定好在房產過戶更名完成后,買方可只取全額款項。
4.過戶前查驗戶口、物業相關費用。戶口一般是跟房子捆綁的,很多人在過戶前不注意這個,結果過了戶業主不遷戶口,搞的非常不愉快,所以必須確保業主能遷戶口,或者在合同里約定遷戶口條件,以免發生糾紛。同樣,物業也要核驗,尤其是物業費和暖氣費,這是兩塊大額費用項目,也一定要提前做。
5.要對業主非常熟悉,或者有特別靠譜的人做中間人。俗話說,人心隔肚皮,你永遠不知道利益能把人變成什么樣。除非是你特別熟悉業主,或者有特別靠譜的人撮合,否則不要隨便與業主個人交易。
以上就是我關于買房找不找中介的看房,總結一下,就是如果自己能把控風險,可以不找中介,如果沒有這個能力,還是找專業的人來做。那么大額的房款都拿出來了,相比起來中介費可以說是微乎其微。所以您更應該操心的不是怎么省中介費,而是怎么做風險最小,怎么做自己不會受到損失,這才是最本質的。
我是@小強講房產買賣知識 ,用公正的立場、嚴謹的態度、專業的知識為您提供買賣房產信息咨詢。如果您有更多想了解的,可以隨時私信我,我會給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購房咨詢。如果覺得對您有幫助,請點個贊加個關注。如果您有不同意見,歡迎隨時交流學習,共同進步。
如果貨物買賣合同的雙方對稅費承擔沒有約定,增值稅歸誰承擔的本質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范疇!
一、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1、什么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增值稅法規定負有增值稅納稅人義務的個人或者組織!根據增值稅是流轉稅的特性,在流通過程中不斷向下游轉移的現實,簡單的描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就是提供貨物、勞務、服務的銷售方!
2、買賣雙方對于銷售合同中是否含稅沒有約定的,理論上增值稅歸哪方承擔?
買賣雙方對于銷售合同中是否含稅沒有約定的,該銷售環節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賣方!因此,對于合同沒有明確是否含稅、沒有明確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合同價格默認為含稅價格,同時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即銷售方!
二、沒有約定增值稅承擔者,在現實工作中的處理?
通常情況下,合同沒有寫明是否含稅、是否由買方承擔增值稅等約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參照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承擔稅款的理論,由賣方承擔增值稅稅款。
但是,現實工作中,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差別比較大。總體來說,增值稅由誰承擔是由強勢的一方指定,弱勢的一方被動接受!剛剛,寫此問答之前,筆者的一個客戶就遇到這樣相同的問題,經過來來往往的數次電話溝通,對方撂下一句話:“你不承擔稅金,不及時開具發票收款,這筆款又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時候!”這就是工作中的現實,納稅義務人承擔稅費是理論基礎,但僅僅是理論基礎!
三、思考
筆者做財稅輔導工作多年,對中小微企業一再要求合同必須寫明是否含稅。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確有一下兩種情況屢屢發生:
1、對合同約定的條款不夠重視
很多讀者覺得這樣的態度做生意太不可思議了!但現實很多小、微企業主長期錯誤的認為合同只是一種生意的形式,僅僅是配合“甲方”管理流程。簽合同時,提筆就簽拿章就蓋。對相關稅務知識不甚了解,也不屑了解。在知識經濟環境下,只關心錢不重視知識,最終為錢苦惱,一旦發生糾紛,吃虧的是自己!
2、合同由強勢的買方主導
很多中小、微企業在經濟業務活動中,是沒有話語權的,買方說什么基本就是什么。筆者的一家客戶,常年提供清包工服務,甲方通知開工,只有電話通知,沒有書面進場通知,更沒有簽合同!每年1000萬左右的業務量,基本都是臨近收款時根據甲方的要求和流程補合同!
3、合同對于增值稅的約定
合同對于增值稅的約定,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寫明商品(貨物、服務、勞務)明細,不含稅單價,稅金,價稅合計!詳實的約定是對買房的負責,也是對賣方的保護!
即使現實工作中流于形式的合同,企業主和財務法務人員需要認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