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指那些權力_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幾種權利?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一種附加刑。 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權、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力是附加刑,即使被判死刑,沒執行之前你還可以抗議,示威,或者投人家選票什么的。這是一個公平在憲法上所賦予的權力,如果剝奪了,那么連這最后的一點權力都沒有了。很多人認為沒有必要,其實是有必要的,而是因為在中國這種權力太小,太容易被忽視,所以只能作為一種附加的刑罰。因為,試想生命權力即將被剝奪的時候,其他的政治權力當然就微不足道了
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和無期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有期徒刑有的剝奪政治權力幾年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啥意思呢?
剝奪政治權力——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力。是一種刑罰方法,是一種資格刑,有明顯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力——犯罪人的以下權力通通作廢: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一,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決的人,在實刑執行中都被剝奪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權力;死刑立即執行,死緩,無期是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死緩和無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一般改判為3-10年)。但是,宣判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實刑執行完畢后,方才開始執行“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幾種: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的犯罪分子剝奪終生;4,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力。
三,有一些雖然沒有被判實刑,但是依法單獨被判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行為有:1,分列國家罪;2,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罪;4,黑社會組織罪;5,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等。
對剝奪政治權力,我們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謝謝閱讀,請補充為盼!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未剝奪的權利依法享有。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了四方面的權利,而且這種處罰既可以附加適用,同時也可以獨立使用。既可以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可以是剝奪政治權利一定期限。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了四方面的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剝奪了,就是取銷資格,限制了人生自由,一般指犯罪分子。政治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力,實際上是個公共職務,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力,選權與被選舉權。包括言論通信自由,在規定的范圍活動及按時匯報,集會,游行,及宗教信仰出版權等。
謝謝邀請!
在我國的政治制度中,剝奪政治權利說白了,就和合同里面的免責條款一樣,最后再來一句“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其作用,其實針對違法犯罪的所有人來說,不管是否剝奪,都不會體現在具體的服刑中。而之所以要剝奪,其實就是為了防范那些“較真”、“認死理”、“滾刀肉”不老實的這類人。
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
但是以我國的制度,雖然賦予了公民這樣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很少能參與或者體會到,更何況你觸犯法律在監獄了。
當然,雖然你在監獄,但只要你沒被剝奪政治權利,你同樣是享有那些政治權利的。但是你在監獄,你想進行選舉或者被選舉等,顯然是不可能的。
但總會有那種人,進了監獄非要參與政治活動的,但又是國家賦予權利,以正兒八經的來說,這是人家正當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而且,即便這人被判處死刑,這個人生前如果有著作,如果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即便他死了,他的親屬也能為他的著作進行出版。因此,死刑都會增加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來限制其死后的一些政治風險。
同樣,對于一些重刑犯,政治犯,即便其沒有判處死刑,也會被附加剝奪一定期限的政治權利,而在此期間,你不可以選舉被選舉,同樣你不可以出版作品,來限制一些政治風險。
當然,如果你和其他普通犯人一樣,正常服刑,接受監管改造,那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對你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剝奪政治權利,前面也說了,主要針對那些“刺頭”,比如:有影響力的人(明星、作家、企業家等)、官員、政治犯等等。
對這類人群,是對他們有用的,對于普通人,你在現實生活中都沒有體會到,你難道還想在監獄中體會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