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_如何區分撤案和免于起訴?
特邀律師
兩者都是在刑事案件中發生的法律決定,有著明顯的區別:
(1)適用階段不同。撤銷案件只能適用于偵查階段,不起訴則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
(2)適用對象不同。撤銷案件只能由有權立案的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適用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也可以適用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3)使用的主體范圍不同。不起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既可以有人民檢察院作出,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作出。
(4)意義不完全相同。撤銷案件具有明顯的糾錯性質,不起訴則具有不能追究、從寬處理和糾錯的三種屬性。
相同之處:
無論是撤案還是不予起訴,都是終止了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相同。
免于起訴與免于刑事處罰有何區別如下:
1、免于起訴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應當由檢察院做出;免予刑事處罰適用于審理階段,應當由法院作出判決。
2、免于起訴就是由于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達到起訴審判的情況,立案機關會做出免于起訴的決定,這樣不會進入法院審判的程序。免于刑事處罰則是在進行立案起訴后綜合整體案情的程度法院做出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擴展資料:
免于起訴的條件:
基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
2、犯罪情節輕微的;
3、雖然罪行較重,但有顯著悔罪、立功表現的;
4依法具有其他免除刑罰的特殊情況的;
5、不判處刑罰也沒有社會危險的。
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起訴是不夠判刑標準,可刑事責任不成立,如不轉治安處罰則撤銷無案底。。免于起訴是負刑責不處罪,有記錄。
我國主張的是疑罪從無,沒有法院判決就不會有犯罪記錄的,檢察院不起訴的案子一般都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的案子,所以你不用擔心,不會有案底的,一般人也查不出來,一般有以下幾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不會留下任何案底。屬于無罪釋放。中國的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刑訴法沒有“免于起訴”,只有“不起訴”。 “不起訴”與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都是構成犯罪,不追究的理由都是犯罪情節輕微。 不同的是,“不起訴”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應當由檢察院做出;免予刑事處罰適用于審理階段,應當由法院作出判決。
一、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1、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
2、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二、兩者決定的因素不同:
1、不起訴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免于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或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應當免除刑罰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決定。
三、兩者適用的范圍、對象不同:
1、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2、免予起訴僅適用于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告人:
基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
(2)犯罪情節輕微的;
(3)雖然罪行較重,但有顯著悔罪、立功表現的;
(4)依法具有其他免除刑罰的特殊情況的;
(5)不判處刑罰也沒有社會危險的。
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 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對不起訴制度應把握四個要素:其一、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起訴審查后所采取的一種法律處置方式:其二、不起訴的根據在于案件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不適宜提起訴訟;其三、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而終止刑事訴訟;其四、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確定效力,如不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不得改變已發生效力的不起訴決定再行提起公訴。
只有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才不會到法院審理,如果到法院,那肯定沒有被免于起訴。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那樣就沒有案底了。 免于起訴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或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應當免除刑罰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