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_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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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解釋: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1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解釋:一般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高于3萬元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五)有公司住所。 解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應當具備下列文件:(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擴展資料: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1人。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按照現行公司法,認繳制的有限責任公司無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不登記審核實收資本,設立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在章程里約定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即可辦理營業執照。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約定時間和方式實繳到位,但是不強制要求實收備案。特殊類型公司仍有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公司只能使用—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五)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