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虛假訴訟 詐騙罪_凡捏造事實侵害他人利益的訴訟,都是虛假訴訟嗎?
特邀律師
我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關于本罪,注意情形如下:
一、各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該罪的,要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主刑。
二、以虛假的事實提起刑事訴訟,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三、題主所成的篡改部分事實依舊屬于捏造事實的情形,根據其妨礙案件審理的程度來判斷,如果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樣會構成本罪。
四、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如何認定,具體列舉一些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騙取夫妻另一方財產
2、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
3、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4、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5、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6、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7、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在執行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五、司法工作人員構成本罪,從重處罰
六、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希望對你有幫助
感謝邀請。您好:
一、什么是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是一個法律名詞,俗稱“打假官司”,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執行的方式獲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發虛假訴訟?1.民間借貸案件;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4.政府規劃拆遷區范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5.提起離婚訴訟前的某一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識別虛假訴訟?一“查”:調查原、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及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證據是否明顯偽造等;二“聽”:參與或者旁聽庭審確認庭審情況。原、被告會擔心庭審時疏漏出錯,一般不親自出庭訴訟,由其代理人出庭應訴,而且被告一方幾乎不作任何抗辯,是一個非常“和諧”的庭審過程;三“看”:虛假訴訟案件的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所以此類案件普遍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經常表現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很快便達成和解,執行財產。
四、如何打擊虛假訴訟?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起,虛假訴訟行為可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1.只有“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才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捏造”是指憑空捏造,如果糾紛事實客觀存在,只是對非關鍵部分的事實進行夸大、虛構或者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的,都不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事實,如果在刑事訴訟領域捏造事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誣告陷害罪論處。2.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還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多次審理、調查取證等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執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利益相關人員為了應訴而花費不必要的費用,比如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等,或者導致上述人員生產、經營困難等情況。3.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罪從重處罰。”所謂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等侵犯財產型犯罪。
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也是一個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起來十分復雜的問題。
但這個問題需要翻譯一下,提問者的意思可能是這樣:本來提問者向公安機關以詐騙案舉報某人,而且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現在被舉報人卻向法院提民事訴訟,反過來告他。以他看來這是個虛假訴訟。但是被舉報人所起訴的案件是在刑事案件之外的法院立案的,對方也可能是向離提問者居住地很遠的一個法院起訴他的。
這其實是一個“民刑交叉”的問題,在現實中是比較多見,也是比較難以處理,而且司法實踐與理論界目前并無統一的意見。我試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指導案件來進行一下歸類總結。
(1)以刑事為主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的,應當以刑事為主,民事案件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在受理之后可以駁回起訴。
(2)先刑后民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雖然是同一事實,但是涉及到法律關系不同。一般應按照先刑后民原則。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該將正在審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再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
(3)民事并行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但是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不同,而民事案件可以獨立判斷案件事實和法律責任,并不需要依據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可以不受刑事案件的影響而獨立作出判決結果。
(4)先民后刑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但是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不同,而民事案件的審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處理,可以先審理民事案件,然后依據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審理刑事案件。比如,交通事故的積極完整賠償,是刑事案件從輕處理的條件之一,就應該先行審理民事案件。
(5)相互獨立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但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案件之外的當事人的責任,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出借人需要追究案件之外的擔保人的責任時,這兩個案件就可以相互獨立的審理,而不需要考慮先后與并行等問題。
提問者碰到自己的案件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且已經立案,而被報案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這類問題是需要十分慎重的。當事人正確的做法是要積極應訴,了解被報案的訴訟請求及訴訟方式,針對上述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應訴方法。建議請一個較為專業的律師幫忙。當然,最好的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你已經報案的事實,認為是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而裁定駁回對方的訴訟,或者將案件一并移送到公安機關查處。
審判和執行是分開的,審判法官是開藥的,執行局是抓藥的,判決書就是藥方,執行局只是依據藥方抓藥依據判決執行,判決有問題那是審判的事情,執行局無權過問,也不應該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