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望孩子不讓帶走_夫妻離婚后,不給探視孩子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夫妻鬧矛盾,特別是當有了孩子,就不能太作太任性了, 有什么不好商量,不好解決的呢?沒有包容,沒有退讓,非得擰在一邊兒,忘卻了夫妻床頭吵,床尾和的這個居家過日子的硬道理。到了崩潰的邊緣,才想到有孩子,早干嘛去了?
老婆能憋氣帶著女兒回娘家,肯定是被你擠兌下,傷心欲絕,看不到希望,才走這條路的。一旦老婆要是在娘家人面前倒苦水,明事理的娘家人就會認為小夫妻吵架很正常,住個兩三日消了氣,會勸女兒回去。要遇上娘家人不明事理,就會認為女兒受了多大的委屈,反過來為女兒撐腰的話,這場婚姻就岌岌可危了。
你父母想見孫女,老婆不讓,首先可以肯定她得到娘家人的支持,還有一點也可以肯定,老婆和公婆的關系不怎么樣。要是平常相處得好的話,豈有爺爺奶奶來看孫女不讓見的道理。
你能提出問題,足以證明在即將失去的時候,你后悔了,但是又抹不開大男人的臭面子。只要你和老婆產生的矛盾不是原則上的問題,我相信你后悔,你老婆也會后悔的,有可能不讓你父母看孫女,就是想逼你出來,接她回去,為什么你就不能給老婆一個臺階下呢?
夫妻鬧矛盾,要適可而止。進了圍城,有了孩子,婚姻不是兒戲,過日子不能賭氣,動不動拿離婚做威脅,這是最傷人的。婚能夠說離就離,就不是個負責任的大男人。
俗話說,人怕傷心,樹怕剝皮。現在你們夫妻緊張已經到了關鍵時刻,不能再置之不理了,你應該放下架子,帶著誠意主動登岳母娘的門,敞開心扉的和老婆交心,就算在老婆面前認個錯,這不丟人。只要能把老婆接回來,你就是贏家。否則,你就是人生最大的失敗者,輸掉了整個家。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很普遍,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雙方仍是夫妻關系,雙方對孩子均有撫養照顧的責任和義務,一方借此拒絕另一方盼望照顧孩子,行為上不可取,但是,法律規定的探望權,則是在雙方離婚以后,發生的,所以,在你們沒有正式解除婚姻關系之前,關于孩子的問題還需要協商解決,或者你保留好相關的證,在今后的訴訟中,用于證明,對方對你權利的侵犯,
給你探視就不錯了,手機號碼一換,住址一搬,你慢慢找吧,警察法院都幫不了你,你起訴都白起訴,一句你沒聯系過我,法院都判不了,既然你當年能不看孩子離婚就別打擾了,有時你的打擾讓孩子更痛苦,別人天天父母一起,你就一年見幾回,不如不見,那種思念和想念誰離婚誰知道吧,那種站著說話不腰疼的趕緊滾吧,真以為每次來買點玩具和錢解決問題,有些缺失一輩子都補償不了,別怪男的狠,這也是對孩子的保護。只怪你自己當年好高騖遠,不懂珍惜幸福家庭擺了
離婚是現在這個社會普遍現象,基本上都是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屬哪一方,另一方要定期去看孩子,如果對方不讓見孩子,那就要拿出協議書協商解決,沒有解不開的誤會,商量著來一定會讓看孩子的
能在哺乳期離婚的人,也很佩服。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不是當事人不好做出評判,先想一下自己是否把該支付的撫養費給足了,在精神上是否也給過媳婦支持,我有個朋友,她生了孩子后,脾氣暴躁,在月子里,婆媳關系,夫妻關系都不算好,也是在孩子只有四個月的時候,離婚的,她提出來的。其實當時丈夫和婆婆都不愿意靜下來好好和她溝通,她雖然生了孩子升格當了媽媽,可是她根本不知道怎么辦,孩子哭,她也哭,婆婆不高興,老公也跟著甩臉子給她看,她抑郁的很厲害。作為婆婆沒有把媳婦當自己的孩子看待,作為丈夫沒有去了解媳婦脾氣暴躁的原因,一味的責怪她,我這個朋友從小失去母親,沒人教她如何成為一個合格的媽媽。五年后她再次結婚,婆婆對她好的不得了,從懷孕到生孩子,婆婆帶她如親生女兒一般,第一次婚姻是男孩,這次是女孩,在月子里,婆婆陪在身邊,老公打地鋪,她基本沒管過小孩子,婆婆好吃好喝好伺候,老公下班回家接替婆婆,帶孩子,不要她操心,也沒見到她有暴躁的時候,我們去看她,她開開心心的,只能說人心換人心吧!
既然你們仍然還是夫妻,她帶走孩子不能“私自”帶走。反過來想,如果她撇下孩子一個人走,就對嗎?
一、夫妻感情
男女兩個人結合為夫妻,生兒育女,本來是美好幸福的事情。但是,既然是兩個人,又是生活在不同家庭、不同文化背景的兩個人,長期在一起難免會發生矛盾。
兩個人互相理解和及時溝通,才是維系夫妻關系的訣竅。
二、孩子
孩子是兩個人的孩子,你們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1.有的人離不開孩子。夫妻離婚,爭養孩子的大有人在。這樣的案件,一旦分居過,其中的一個人就有可能“私自”帶走孩子而不讓對方看到。
2.都不要孩子。離婚都不要孩子的也是大有人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在誰那里倒成了“累贅”。
(孩子確實比小動物可愛,值得爭養)
三、法院判決孩子歸誰撫養的一般原則
法律規定很籠統,但法院的做法很現實。一個孩子的話,離婚時跟著誰就判給誰撫養。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孩子不是物,不能直接執行孩子”。法院一旦需要執行這樣的案件,只能強制讓被執行人自動交還對方孩子——你想想這個難度太大了!
孩子反正是你們倆的,誰養都不會讓孩子吃虧。養孩子又不能說是壞事,他要養就養去吧,所以幾乎都不會反轉判決。
我是合肥人,5年前與妻子離婚,兒子判給了母親。判決書上說,節假日我可以接孩子過來住,但離婚之后前妻帶孩 子去了外地,不給見孩子,還換了聯系方式。請問律師,下一步我該怎么辦?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解答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他的前妻來配合他來看望孩子,因為看望孩子不僅僅是權利,也是一個義務,這個義務就是:作為父母要盡到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即使不是他自己來照顧孩子,那么他依然有教育這方面的權利,法律不能剝奪,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他們已經是屬于離婚了,之間肯定還存在著矛盾,但是還是那一句話:和為貴,只要雙方溝通好,一切從孩子的角度出發,我相信他的前妻也會配合他來看望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