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臺刑事案件會見手續_刑事案件會見都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特邀律師
會見是刑事律師的日常工作之一,這個問題對于剛剛入行的律師或者未辦理過刑事案件的非刑事領域的律師而言,確實是一個問題。
我分幾個層面來回答:
一、簡單來說,三證齊全即可會見。哪三證呢?
1.《律師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1;
2.嫌疑人近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出具的《刑事辯護委托書》原件和復印件×1,以及身份證明材料1套(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村/居委會開具的關系證明,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如果是法律援助指派的案件需要帶上法律援助公函。
3.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原件×1
第3個《會見專用介紹信》的原件在每一次會見的時候看守所都會收走,大多數看守所在第二次會見起就只有收走介紹信,其他的核對就好;而有些地方會在律師第一次會見的時候收走全套材料的原件(除了律師證原件以外),例如廣州花都的看守所就會在我第一次會見的時候收走了我1套完整的委托授權材料(除了律師證原件以外);有些地方在你每次去會見的時候還要復印一份《刑事辯護委托書》提交,例如廣東的惠州市看守所。另外,律師證復印件和身份證明材料最好要蓋上律所的公章和核對一致章,因為有些看守所發現你沒有蓋章可能會以此拒絕會見(雖然不一定合法)。總之,不同的看守所規矩不同,最好是提前了解清楚,免得白跑一趟。
二、什么時候可以會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也就是說,其實當事人被抓走之后家屬就可以趕緊委托律師介入了。作為公安院校畢業的律師,可以很負責地告訴你,公安在抓人后會第一時間在派出所抓緊時間訊問,突破第一次的口供后將嫌疑人轉到看守所。當人在看守所后,律師帶著齊全的手續去一般都見得到(敏感案件除外,有時間差)。
三、是否需要預約?
現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都實行預約制度,或者預約優先會見制度。例如廣東可以在“粵省事”小程序預約會見,又快又方便。建議在去之前也最好打電話問問是否需要預約以及預約的途徑。
四、第一次會見需要帶著空白的《刑事辯護委托書》進去看守所讓當事人本人確認委托以及簽名
所以,這個工作也需要提前準備好,我一般會準備5套左右,為后續向公安、檢察院、法院遞交委托材料做準備。當事人簽名以后,以后會見的話就只需要帶著律師證、當事人本人的委托書和介紹信即可。
五、律師是當事人和外界溝通的唯一橋梁,第一次會見至關重要
全面了解案情、做好會見筆錄、初步分析法律意見、 緩解當事人和家屬的焦慮,為后續的辯護工作打好基礎。會見做不好,辯護工作很難做得好,所以我從來不相信不親自會見而是派個律師助理(也是執業律師)去會見的律師能辦辯護工作做得好。任何工作需要做好,都需要大量的基礎工作的鋪墊和用心。
一、準備材料:律師證、律師身份證、律師證復印件、會見介紹信、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個別地方需要被會見人身份證號碼(比如鄭州三看);二、如需輸入被會見人身份證號碼,字母要大寫輸入;三、介紹信日期不要填寫過早,有些看守所要求日期在三日內,還有些要求當天。至于看守所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歡迎留言補充,筆者沒有檢索到。;四、會見發的胸卡以及門禁卡等一定不要丟,否則出不來,解決很麻煩。五、盡量使用律師會見室,訊問室有錄音錄像,會見一定要注意。六、不要給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比如煙、錢、吃的,給吃的出食品安全事故你負責。七、不要在會見室抽煙,會見室外面律師抽煙也不好,萬一給你個黑名單呢?八、工作核心:一定要做好筆錄,讓被會見人簽字、捺印。關系案件處理和后續人身安全。九、不能帶手機,但可以帶未聯網電腦、打印機、相機。十、個別時候會被其它案件訊問的警官邀請做個見證,比如犯罪嫌疑人辨認的見證,公民的義務積極配合就行,沒有什么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注意事項:
(1)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可以代為聘請律師。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其親屬也可以代為聘請。
(2)聘請律師不是必須書面申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請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
(3)公安機關因張某不能提出具體律師的名字而拒絕其聘請律師的請求的做法錯誤。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僅提出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4)聘請律師,不須要公安機關批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第一款之規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因張某涉嫌的犯罪不是國家秘密的犯罪,所以張某的父親為張某聘請律師不需要公安機關的批準。
(5)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6)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公安機關不應當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守秘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
(7)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擴展資料:
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
一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是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