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免責協議有法律效力嗎_免責協議真的能免責嗎?
特邀律師
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一些新聞報道,《男子聚餐飲酒過度身亡,同桌3人承擔責任一共賠了10萬》、或者《男子喝酒過量死亡,同桌9人未盡勸阻義務補償61萬》、還有《男子與人“劃拳”飲酒身亡,主人及同桌補償9萬元》,等等等等,諸如此類,飲酒身亡而同飲者被追究賠償責任的事件屢屢發生。
怎么辦?要對得起中國的酒文化,酒還是要喝的,有組織者就想到了提前簽訂免責承諾書,也就是網友戲稱的“生死狀”,由參加聚餐的人簽字畫押,承諾:如酒后發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擔,而與聚會組織者無關。
那么,這些個“免責承諾書”到底能不能免責?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比如,甲說:我會氣功,汽車從我身上軋過都沒有問題,不信?你開車軋我,如果軋壞了我,不找你責任。那么,如果乙開車軋壞了甲,責任肯定不能免除?!耙粋€愿打一個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再如,一人身患絕癥,痛不欲生,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央求他人對其實施安樂死,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為其實施安樂死的人,肯定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關于“免責條款”無效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含有這些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在某一法律關系中,判斷行為人是否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要判斷他是否負有義務。義務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法定義務(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二是合同義務(也就是相互之間簽訂的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比如買賣合同,買方有付款的義務,賣方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三是先前行為義務(就是,因為在先的某一行為,而引起的在后續階段所具有的義務),比如,一同飲酒,同飲者有不勸酒的義務,酒后,對喝高了的人有送醫的義務。一同游泳,對溺水者,有救助的義務。
這些義務中,有的義務可以雙方約定免除。比如買賣合同,賣方可以免除買方的付款義務;買方也可以免除賣方交付貨物的義務。只要不是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免除對方的義務。但更多的義務顯然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便簽字畫押,也是廢止一張。
轉讓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但是車輛轉讓不辦過戶,只簽協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機動車是采用登記對抗原則,不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協議是有效的,但是車不過戶可能會對以后的所有權歸屬產生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14條: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并交驗車輛:(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來歷憑證;(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五)《機動車行駛證》;(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車子賣給了別人,如果車輛不過戶,免責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果的,原車車主還是你,當車子出現事故還是會找你。
1、買車不過戶只簽協議是不行的。
2、不過戶,原車主還是實際車主,即使簽訂協議也不能對抗外人。原車主需先承擔責任,再根據協議要求買車人賠償。這樣,原車主有風險。
3、另外,車子不過戶簽協議的這種協議,公證處不會受理的,因為物權在法定意義上沒有轉移。不出重大事故,一般都相安無事。如果“新車主”出了意外,在保險公司或他經濟承受能力范圍內能解決或許不會牽連到原車主,但是,超出這個范圍從法律的角度需要原車主承擔。
這些免責基本是無用的。
比如,假定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車主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如明知車有問題,明知借車者無證或酒后,這些情況車主免不了干系。雖然你們可以定下協議,出了事由借車者負責,但是一來,這協議與法律沖突本來就應當無效,二來,你們雙方的協議,最多對你們雙方有效,無法約束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他完全可以依法向你主張賠償。因此這些協議,其實和一張廢紙差不多。
如果借車者有財力,你們可以約定,因為交通事故造成車主被追訴,由此造成的損失,借車者自愿全額償還。但如果借車者鐵了心當老賴,將來還是要費周折。
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借。否則你就自愿為事故買單好了。
1、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其核心衡量原則是該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2、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52條及54條規定的,符合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情形。
如果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形,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則合同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具備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3、對于合同之中的免責條款或免責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在訂立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符合無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下。
合同之中的免責條款或免責協議還需要符合合同法53條的規定,
如果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身損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即便該免責協議依法成立。亦不受法律保護,相對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4、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符合合同法55條規定的情形。符合合同法56條規定的,合同內容部分無效,無效部分不影響其它部分的,合同部分無效。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53條、54條、55條、56條
您好,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
朋友間的自助旅游,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么簡單。由于自助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幾乎所有自助游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一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后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由于組織者提供的大多是無償服務,所以參與者也不會過多計較,對這樣的條款一般都會欣然接受。而實際上,這樣的條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責。在自發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具有接受服務和依附關系,事前的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在危難時,全體“驢友”間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義務。否則,一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只要自己的車沒有問題,借車人有合法駕駛資格,沒有喝酒,出借車是不用負責任的。如果是長期出借,只要證明自己沒有責任,也不用承擔責任。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