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半年緩刑一年_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特邀律師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
(很多人還是不理解我的意思嗎?緩刑就約等于釋放了,緩刑時間結束之后,刑罰就結束了。不會再關押了)
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后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
判緩刑對于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
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里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
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
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么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匯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
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
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后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
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
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
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
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后執行死刑。
現在不是這樣的。
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后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
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里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
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里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
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里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
后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
死立執
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
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么?1.請問這種情況需要坐牢嗎,是要先拘役6個月,再執行緩刑嗎 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 根據刑法第76條,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就本案而言,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也就是說,只要經過1年的緩刑考驗期并且在考驗期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再犯新罪并且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就不會再執行拘役了。而緩刑的考驗期是【不用在監獄內執行】的,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屬于刑事犯罪 2.他只是跟人起口角,不小心把對方打耳膜穿孔了,是輕傷 故意傷害罪輕傷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據是刑法234條,本案屬于刑事犯罪,只是緩刑就不必坐牢而已 3.刑期結束還能報考公務員之類的職位嗎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依據是公務員法24條第1項 就本案而言,建議在緩刑期內謹慎依法行事,這樣在1年之后就可以經過成功的考驗期而不必執行拘役了。至于公務員是不滿足條件報考了,建議從事其他職業的工作吧,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1、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1年。意思是法院先宣告被告人有罪裁量了刑罰,同時又給被告人一次機會,如果在判決之后的一年考驗期間內不再犯新罪、不違反管理規定,原來判決的六個月刑罰就不執行了。如果被告人犯新罪,會把前罪和后罪合并執行刑罰。
2、《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實刑和緩刑是俗稱.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就是一年的緩刑,如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所以這個判決不屬于實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