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能安排加班嗎_在哺乳期可以加班嗎?
特邀律師
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 一、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的限制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首先我會問一下領導,是不是一定得由我去加班,別人可以代替嗎?如果不能代替,我再問一下領導,是不是一定要今天完成,明天可不可以?如果一定要今天完成,那我就加班唄。
女職工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加班違法。可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哺乳期沒有加班的規定,國家規定孩子出生后一年每天有一小時的哺乳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