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要求二次傷殘鑒定_交通事故,做了二次傷殘鑒定,對方不服,法院還會支持嗎?
特邀律師
關于第一問涉及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問題。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關于第二問可能涉及法官員額改革后出現的一些問題,問題中提及的審判法官可能是末入額的前法官或法官助理,他們目前可以從事案件的調解和庭前的舉證質證等程序性工作(包括鑒定材料的舉證質證),而他們的工作,最終需員額法官確認,并已員額法官名義簽發法律文書。
1、車禍定殘,被告要求二次傷殘鑒定,即重新鑒定,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法院會依法準許;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傷殘鑒定為十級鑒定,對方保險公司不承認,要求重新鑒定,這是保險公司的權利,沒有辦法去反駁,重新鑒定一般應該也不會改變之前的鑒定結果,一切以事實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看具體是換到哪一鑒定機構,還有傷者具體是受的什么傷。有的傷嚴格著來算可能就不夠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