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一直請病假會被開除嗎_懷孕后能不能長期請病假?
特邀律師
這個顯然是不可以的,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三期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并且婦女職工在三期內享有帶薪假期(產假、晚育假、地方獎勵假、產檢假、哺育假及男方護理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裁員也不可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的具體情況進行減輕工作量的崗位調整、并禁止安排加班及夜班。且工資待遇不收影響。
所以公司以病假銜接不上開除你不合法更加不合理。
請病假肯定是有醫生的證明或者孕檢單的,如果什么都沒有請病假的,可以要求他請事假,事假是不需要發工資的,只要繳納社保就可以了。退一步,如果孕婦沒有書面請假也沒有告知用人單位就去休息的,你就發復工函給這個職工,如果3天以上未來復工的,按照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開除這名員工,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不太會做的這么周全就將孕婦開除,這樣有很大可能會惹上官司,所以在處理3期女職工的問題上要謹慎?!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艞l: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則制度的;
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病假醫療期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長期請病假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其規定的醫療期,那么公司可以無責的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這是在勞動合同法里面規定的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員工醫療期的長短,取決于各地政府的相應規定,每個地方的規定會不太一樣,但總體來說是根據員工的工齡以及其在公司服務的年限時間來決定的,一般是在3~24個月的時間不等,病假的時間可以是累計計算,并不是一定要連續的形式。所以,想要以長期病假為由辭退員工的企業,就一定要好好研究當地的醫療期政策。
也就是員工如果長期請病假超過了其核定的醫療期,那么用人單位是可以無責的解除勞動合同。但即便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勞動合同后,仍然需要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只是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這一說法。
但是如果員工的醫療期未到,而單位就以病假為由辭退員工,那就屬于非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單位就需要面臨雙倍賠償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至于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同樣也是按照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來決定的,公司工作幾年就對應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每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員工辭退之前12個月的工資平均數來確定。
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單位辭退長期病假的員工都還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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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并經法定的程序,才可以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總的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者以與勞動者協商后達成一致為前提,后者以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為前提。 女職工懷孕請病假,并不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即使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解除事由,用人單位也不得單方與該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則其解除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二者只能擇其一。
至少公司是有權利以這種理由辭退員工。
員工請事假,需要向公司申請并得到批準,如果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這種行為構成曠工。
公司以曠工辭退員工有兩個前提:
1、公司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經民主制訂程序,并已送達給員工;
2、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員工曠工達到一定天數的,屬于嚴重違紀。
當公司具備以上兩個前提,在孕期員工曠工事實成立的情況下,我想大部分公司都會選擇以曠工辭退員工。
你的意思是想長期請病假,還希望公司給你暗示發工資嗎,你覺得可能嗎,除非你在單位有關系。
一般單位里只有產假,沒有帶薪的懷孕假吧。而你的情況有先兆流產的跡象,確實需要保胎,還是在家里靜養好了。你申請調崗,你認為哪個單位會有崗位提供給一個有流產跡象的孕婦,單位的人誰敢讓你做什么事情,然后還要給你按時發工資?
你有醫院的病假單也只能按照規定享受十天的帶薪病假,很多單位連這十天的帶薪病假都不給你。如果你要長期請病假,想要公司正常發工資是不可能的,不知道你單位的工資構成是什么樣的,除了保險應該繼續給你交納,好點的單位就是還發一個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是沒有的。有的單位就是發個基本的生活費,有的單位不發任何錢了。
目前來說,你最好的結果就是休完十天的帶薪病假,后面就請一段時間的病假,能發個基本工資或生活費。如果后期你的身體情況穩定了,可以再上一段時間的班,如果還是需要保胎,那就安心養胎,等到孩子生了就休產假吧。產假是你正當的權利,國家也是有相關政策和規定的,該爭取的利益就去爭取吧。
你現在最重要的保護好你肚子里的孩子,不要慪氣。能保住現在的工作,至少休完產假還能回去工作。
【事件】
李梅(化名)懷孕后,打算讓孩子在美國出生,所以在懷孕6個月時就找了朋友開了自己有妊娠糖尿病的證明,并開了病假條,向公司請了產前假,提前前往美國備孕。
然而,在離預產期10天的時候,身處大洋彼岸的孫女士竟收到公司一紙開除通知。公司以李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將其開除。
公司方以沒有如實提供病假條,將李梅開除。理由如下:李梅在2014年5月23日人已在美國待產,可是5月19日,卻向公司提交了在某民營醫院“檢查”的證明。從空間上來說,這顯然不可能實現??梢姴〖贄l為人代開,病假條為妊娠糖尿病證明,但李梅在美國時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曬自己吃禁止在得病期間食用的食品,可證明其生病系偽造。
【分析】
李梅不服勞動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被法院駁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是依據第39條第2款,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開除決定,并不違法。
開假病假單,不僅有違公司的勞動紀律,亦有違勞動者基本的誠信原則。構成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