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分_婚前買房,寫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分?
特邀律師
因為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一方的婚前財產轉化為了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可以考慮對房屋的貢獻度來進行調節。
法海一粟認為,如本案情況下,如果離婚,女方有權分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1、涉案房屋原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因為題主說了,該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購買,因此,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涉案房屋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2、加名的法律意義。夫妻一方要求在另一方所有的房產證上加名的新聞屢見報端,這說明,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比較常見。那么,加名的意義何在呢?法海一粟認為,加名的目的,就是請求加名的一方,希望獲得另一方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否則,加名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就是說,如果加名的結果,并不能使得請求加名的一方獲得任何利益,那么,就不會有加名的意思表示。
3、加名的法律后果。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述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夫妻財產約定。夫妻雙方一旦對此進行了約定,就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加名的原因及結果來看,法海一粟認為,加名行為,就是以行為的方式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行為,一旦加名行為成立即雙方在房產登記部門進行加名登記完成之后,該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就是說,自此之后,該房屋即由原來的一人所有變成共同所有。請求加名的一方成為該房屋的共有權人。
4、離婚時,女方對于涉案房屋有權請求依法分割。這是因為,涉案房屋已經由男方婚前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如此,女方作為共有權人,當然有權請求依法分割。
加名有風險,且加且謹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一,婚前一方全款出資買房,雖然是婚后交房,也是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辦房產證時,不能寫兩個人的名字。
因為“購房合同也是簽一個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房產證上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應該怎么分?這就要看這所房子是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婚后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才能進行分割了。
什么叫婚前的個人財產,就是指婚前個人獨資買房子裝修的房屋,無論是在婚前或者是婚后拿的房產證,這就有了充分的證據鏈證明,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要想把名字加上房產證上,作為婚姻的一種保障的話,只要沒有書面上的贈予或者是拿它作為婚姻的一種承諾。在不自愿的情況下,添加上對方的名字,法律會根據房屋歸屬權的證據鏈,判決該房屋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指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夫妻,受到法律保護的之日起,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用合法的共同收入,購置的動產與不動產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轉讓權,買賣權和贈予權。
如果該房產是屬于個人婚前的財產,婚后才在房產證上才加上對方的名字的,又有又有書面的證據證明這是婚前的約定和承諾,或者是自愿放棄了一半財產給對方,在離婚時就應該各占一半的擁有權,法律也會支持。如果這個房產是屬夫妻婚姻期間內才添置的財產,就屬于雙方合法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房產的分割也是各占二分之一擁有權。
您好!
女方是可以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情況,分得對應房產份額的。當然,如果貸款沒有還完,還需要承擔相應份額的貸款償還責任。
先說說房產的分割方式
1.關于房產
題主提到婚前男方首付、女方未出資,“領證后寫了雙方名字”,這種情況,意味著女方享有房產的部分份額。
至于份額多少,要看房產證登記的“共有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各自一半兒),當然也有登記“按份共有”的,以實際登記的份額比例來確定各自占有的份額。
所以,從房產本身來講,女方是有份額的。一旦離婚,房產可以按照份額進行分割。
2.關于貸款
雖然是男方將錢打到女方銀行卡用于償還貸款,但是,這筆貸款,大概率情況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內還貸部分,也是一人一半。
3.共同債務
如果離婚時,房貸還沒有還完,那么也視同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筆債務,一旦離婚,也要按照二人的份額比例進行分割——即權利與義務對等。
綜上三條,可以這樣理解房產分割問題:
- 從基本原則上,房產、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按照房產證登記的份額情況進行分割。
- 如果一方決定不要房子了(例如女方沒有償還貸款的能力,打算不要房產),那么,男方要將房產、婚內已償還貸款及其增值部分中,按照女方的份額登記情況,補償給女方。
再說說離婚時房產的產權登記變更問題
如果雙方離婚、不變更房產的登記方式,依然認同兩人共有,就不涉及此話題,可以略過。
如果雙方要將房產變更(例如,經協商,女方不要房子了),在貸款沒有償清的情況下,變更起來很困難:
- 要么把剩余貸款都還清之后再變更。
- 要么經過貸款銀行的同意(很難)。
至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跟隨女方之后,男方依然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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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個問題,引用以下內容作解答:
在這個談錢色變的時代,房產價值的飆升也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特別是在家庭中,高離婚率的大環境下,很多家庭都擔心因離婚引起財產損失,場景集中體現在——父母為子女買房!
子女初入社會,工資低、房價高、壓力大,很多父母會選擇拿出積蓄給子女買房。所有的積蓄都得來不易,這里小律要給為子女買房的各位父母總結3點,以免將來出現更多不必要的糾紛:
1、避免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
很多父母給子女買房后都選擇了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從法律上來看,不管是婚前婚后這都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但如果能登記在父母和子女名下,房產會更加“保險”!原因如下:
如果房產登記在子女和父母名下,那么該房產為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如果有“加名”、“出售”等對房產的處置行為,都需共有人同意。
這樣就能避免子女在未告知父母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房產,例如“房產加名”等。
2、簽訂贈與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統一的認識,該條規定的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全額出資。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后部分出資給其買房的,由于是部分出資,房產登記情況也可能相對復雜,為避免更多糾紛,這種情況下父母最好明確表示,或者簽訂贈與協議,表明該出資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即使子女離婚,父母出資的部分也不會被分割,從而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3、使用銀行轉賬方式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父母“給錢”肯定是沒得說了,關鍵是“怎么給”?
在支付房款時,由于支付方式比較靈活,特別是購買二手房,為了便于交易,直接給現金的也很常見。
但是小律建議,在支付時盡量選擇使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在證明出資事實時,銀行轉賬比直接交付現金更容易認定出資事實。
以上是關于父母給子女買房應注意的3點,關注我,可獲取更多實用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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