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_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個人理解應該是甲方來證明,證明合同簽訂時雙方同意采取傳真方式簽署。可以提供來往郵件,書信,短信等交流證明來證明合同真實性。
謝邀。從舉證上說甲方如果拿出合同,很簡單的就可以證明雙方合同關系的存在。事后補簽也是一種追認,除非合同條款中有特殊約定。乙方若主張合同關系存在,除非甲方承認或者把合同拿出來或者有其他材料證明,不然合同關系很難證明存在。
依我之見一一
“誰主張丶誰舉證”,是全世界公認的訴訟原則,既任何案件的判決必須以法律事實為依據,而法律事實的成立必須有確實丶充分丶有效的證據;而證據又哪里來呢?“誰主張丶誰舉證”,這就是訴訟原則。
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訴訟丶刑事訴訟丶行政訴訟案件“三大訴訟”其舉證責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訴訟,即公民丶法人之間基于其利益訴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民商訴訟控告被告違背民事承諾或法律法規規定之義務的訴訟,作為主張被告違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舉證”的責任和義務,這里的“舉證”,就是當庭通過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舉出各類證據,并經法庭質證確認方能成為定案證據。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丶誰舉證”所說的舉證義務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訴訟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訴”,那么,針對“反訴”而言,被告方此時負有向法庭提供反訴證據的法律義務。同時,民事訴訟中也有”舉證責任倒置”(自證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拋物”案件警方無法確認拋物者的情況下,法律要求被懷疑者需“自證清白”,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再者,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類似于原告也依法負有對自己獨立請求權之主張舉證之義務。
二,刑事訴訟,根據“誰主張丶誰舉證”之法律原則,“公訴類”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起訴權丶批捕權丶法律監督權)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機關丶社會其他組織的干預。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證明犯罪的唯一的責任主體是“人民檢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搶劫罪,依法只有檢察機關才能提起公訴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檢察機關才能在法庭上通過舉證來證明犯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此權利,也無此義務。
然而,公訴類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規定該具有特殊主體身份的人和特殊違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類”類行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必須承擔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槍支丶彈藥丶爆炸物丶精神類管制藥品丶毒品……等“持有類”的上述公職人員的巨額現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違禁物品”被查獲的,被查獲的上述公職人員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舉出證據來證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來源的責任人和義務。辦案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其持有人如實供述其持有的來源,否則,“持有人”依法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于行政相對人就行政機關針對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訴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里的法律依據既有“實體法”的法律依據,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據(依據就是證據)。如果行政機關舉證不能,將會承擔法院判決撤銷具體行政決定,并司法建議追究濫用行政職權的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義務,俗稱也叫“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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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費用的合同,生活中,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往往會出現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拒絕繳納租金等各種違約情形。對于這類糾紛,有的當事人會選擇協商,調解等方式進行解決,也有的當事人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但是訴訟和協商調解不同,訴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如果承租人認為是出租人違約,需要提供出租人違約的事實證據。同理,出租人認為承租人違約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各自需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大家應當樹立法律和證據意識,避免發生爭議之時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