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判決后不服怎么辦_一二審判決不服怎么辦?
特邀律師
我們國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通過二審法院糾正一審判決,但是想讓二審法院改判并非易事,需要當事人一方做足準備工作。建議從以下方向準備上訴事宜。
第一、在規(guī)定的上訴期內提交上訴狀并交納上訴費。我們知道《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服一審判決,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提交書面的上訴狀并按規(guī)定交納相應的上訴費。司法實踐當中很多當事人不知道上訴期或者沒交上訴費導致錯過二審法院改判的機會而悔之晚矣。
第二、分析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有無錯誤、有無違反法定程序。我們知道《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明確規(guī)定,二審法院是否改判主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是否錯誤,適用法律是否錯誤,是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等事項。因此,我們應當從上述事項準備上訴事宜。
第三、積極收集新證據(jù)。具體包括反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新證據(jù),也包括一審判決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證據(jù),如審判人員違反回避規(guī)定或者存在受賄等違法情形等。
最后,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yè)律師打二審案件,由于二審案件屬于終審,一旦再次敗訴,判決將會生效,因此建議當事人需要積極準備上訴事宜,爭取二審改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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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
一,二審判決不服所引起的司法程序截然不同的。我國實行的司法制度是兩審終審制,所以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
那我們看一下分別不服一二審判決的救濟途徑。
關于不服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但是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上訴期限。判決上訴 期限為15天,裁定為10天,均是自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開始起算。若錯過了上訴期限,那么你只能申請再審了。
關于不服二審判決,上文已經說過,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不可再進行上訴 ,只能申請再審了。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自二審判決生效后六個月,但是特殊情況不受6個月限制。例如新證據(jù)的出現(xiàn),或原判決所依據(jù)的其他判決被撤銷或改判等情況。
申請再審流程較為復雜,而且對證據(jù)的要求較高,建議在一審判決下發(fā)后,若不服,請即時辦理上訴事宜!否則一旦超過上訴期限,導致申請再審,將有可能將訴訟拖入較長時間。
最重要的是申請再審并不停止原審判決的執(zhí)行。若原審判決確有錯誤,被再審糾正,那么執(zhí)行的財產將進行執(zhí)行回轉程序。所以申請再審程序復雜,時間長,而且會牽出另外的訴訟。
綜上,不服一二審判決的救濟途徑完全不同,請及時咨詢律師,注意各個時限。否則一旦錯誤將會對你的權利不利。法律不保護懶惰的人。
祝君如愿!
二審是終審判決,判決后即生效,如果對二審還不服,只能通過申訴處理。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被害人不服?幾個意思?不服可以上法院告檢察院和公安局。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因此,就受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而言,無權直接對刑事訴訟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只能通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是否抗訴,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先向一審法院申訴,若被駁回后再逐級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可在法院駁回后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是逐級進行。
是自訴案件嗎?一般的刑事案件原告都是檢察院!自訴案件不服一審判決,可向一審法院提起上訴!
1、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原告)可以在十日內直接提出上訴;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可以直接提出上訴; 3、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可以通過檢察院提出抗訴,是否抗訴由檢察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